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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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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署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与办公厅财务一处联系。
  
  
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国审计经费开支,加强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审计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国审计工作,是指审计署审计长作为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所承担对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国审计经费,是指用于联合国审计工作的各类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联合国支付给审计署,用以实施联合国审计的经费(以下简称联合国拨款);二是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下达给审计署,为实施联合国审计所配套提供的专项预算经费(以下简称国内配套经费)。
  
  第四条 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勤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规定,联合国拨款的额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过去两年中每年执行的审计项目来确定,并需获得联合国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同意;联合国拨款由接受审计的联合国各组织承担。审计署按季度接收联合国行政部门拨入的联合国拨款。
  
  第六条 审计署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委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负责定期向联合国方面提出报告,按季度申请联合国拨款。
  
  第七条 审计署办公厅财务一处(以下简称财务一处)和审计署办公厅财务二处(以下简称财务二处)负责开设接受联合国拨款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及必要资料提供给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负责向联合国方面提供有关信息,并积极促成联合国拨款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为尽量减少汇兑损失,财务二处应关注人民币汇率走势,选择合适的货币存储形式存储。
  
  第九条 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会同财务一处,根据联合国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客观需要发生而无法由联合国拨款承担和支付的开支费用,汇总向财政部申请国内配套经费。国内配套经费是审计署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十条 根据联合国规定,联合国拨款用于在履行对联合国的外部审计职责时所需开支,包括审计人员的差旅费、补助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薪金。联合国拨款额度的确定和拨款的使用,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度将支出情况汇总报告联合国并接受其监督。审计委员会委员所在机构,不得从联合国拨款中获利或将这一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联合国拨款的使用范围:
  
  (一)审计署派往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常驻的外部审计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励、房租、保险、必要生活设施购置以及本人及家属探亲等费用;
  
  (二)审计署派往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常驻人员的办公费用、差旅费、通讯费、接待费、设备购置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三)联合国审计人员审计期间的差旅费、保险费、审计组公用经费,以及保证联合国审计人员必要工作条件的其他办公用品购置费用;
  
  (四)联合国审计管理人员开展联合国审计工作发生的差旅费、保险费、公用经费等;
  
  (五)相关重要审计资料的翻译、校对费用;
  
  (六)发生在境外,与联合国审计工作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国内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房租费、网络通讯及邮电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文印费、文具费以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
  
  (二)审计长及其随员出席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费用;
  
  (三)联合国审计专用计算机购置费用;
  
  (四)联合国审计软件、网站及邮件系统开发、升级维护及配套软件和除计算机以外其他硬件的购置费;
  
  (五)联合国审计人员国内培训费,包括邀请国内专家和国外专家的相关费用;
  
  (六)聘请专家咨询和质量审核的相关费用;
  
  (七)开发研制联合国审计有关指南和操作手册的费用;
  
  (八)联合国审计有关人员办理护照、签证和防疫手续的费用;
  
  (九)联合国审计人员审计前和审计后集中准备审计方案或编写审计文档期间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十)为联合国审计组配备的应急药品等费用;
  
  (十一)购买专业参考资料、订阅相关报刊杂志等费用。
  
  第十三条 联合国拨款的报销,采用三级审核程序。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主任指定的专人,从开支程序合规性、开支内容真实性、票据合法性以及金额计算准确性等方面,对报销单据进行初步审核。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专人,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批。财务二处从预算控制、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联合国拨款开支的批准实行分级授权的做法:差旅费及10000元人民币以下(或等值外币、不含10000元,下同)的联合国拨款,由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专人予以审批;除差旅费以外的10000元以上5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联合国拨款,由办公厅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专人予以审批;除差旅费以外的5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联合国拨款应报经主管署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国内配套经费的报销,在联合国拨款报销程序基础上,还需经办公厅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人员审批同意。
  
  第四章 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审计署派往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常驻的外部审计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交通补贴、年终奖励、住房公积金、家属探亲和其他待遇,参照我国外交人员的相关标准,按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署派往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常驻的外部审计主任,可以享受相当于纽约市区2居室公寓住房房租的补贴,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享受相当于纽约市区1居室公寓住房房租的补贴。房租标准,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由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制定,报经审计署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署派往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常驻的外部审计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购买美国当地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由外部审计主任提出方案,由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报经审计署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联合国审计工作期间的差旅住宿,原则上由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商联合国有关行政服务部门或人员提前确定。特殊情况,需要工作人员和审计人员自行临时选定宾馆的,应及时向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请示,得到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二十条 联合国审计工作需要购买的国际机票,由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统一预订。特殊情况,需要工作人员和审计人员自行购买的,应及时向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请示,得到同意后方可购买。未经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改签机票。司局级干部国际旅程可以乘坐公务舱,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乘坐经济舱。
  
  第二十一条 非工作需要延长在外住宿或改签航班增加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联合国审计工作人员和审计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及公杂费用按附件1标准执行。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应根据联合国审计工作目的地的变化和联合国提供的资料,适时更新标准。
  
  第二十三条 到战乱地区出差或审计,每人每天补贴20美元。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应根据相关地区时局变化随时调整。战乱地区的名单(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从出差当日起计算,返回日终止。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借支和报销,一律使用人民币。审计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出差目的地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到商业银行换取外汇。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按季度向财务二处提供美元汇率结算标准,在该季度内所有外汇报销均以此为标准转换为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与纽约总部及审计委员办公室之间的通讯联系费用,以及审计组在审计现场需要开支的各类杂项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个审计项目,根据人员多少和时间长短,发放500美元至1000美元不等的公务费。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领导到审计现场看望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支对审计人员予以慰问的慰问品费用。
  
  第二十七条 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可购置部分箱包供审计人员借用。
  
  第二十八条 每次审计期间为审计人员购买短期人身意外及境外医疗救助保险。由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提出备选方案,报经审计署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联合国拨款应单独建账核算。应当设立工资、差旅费、综合费用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 工资科目核算审计署派往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常驻的外部审计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交通补贴、年终奖励、其他待遇、房租、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必要生活家具和基本电器、本人探亲费用和家属探亲费用。差旅费科目核算所有审计人员、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以及战乱地区补贴、审计组公用经费、为审计人员购买的短期人身意外及境外医疗救助保险费用,以及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领导到审计现场慰问审计人员发生的费用。综合费用科目核算审计署派往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常驻的外部审计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美国为接待审计组或服务审计项目需要开支的必要费用,以及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必须开支的、不属于以上开支范围和国内配套经费开支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国内配套经费的会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和审计署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二处应每季度编制联合国拨款的收支情况报表,每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收支情况和决算报告应同时提供给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和财务一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审计署办公厅负责对联合国审计经费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联合国审计伙食费、交通费及杂费标准

  

  ┌───────┬────────────┬───────────┐
  │ 一 │特殊标准地│特殊标准│
  ├───────┼────────────┼───────────┤
  │1 │意大利│150美元/人天 │
  ├───────┼────────────┼───────────┤
  │2 │日本东京│140美元/人天 │
  ├───────┼────────────┼───────────┤
  │3 │荷兰海牙│155美元/人天 │
  ├───────┼────────────┼───────────┤
  │4 │瑞士日内瓦│150美元/人天 │
  ├───────┼────────────┼───────────┤
  │5 │德国波恩│125美元/人天 │
  ├───────┼────────────┼───────────┤
  │6 │加拿大蒙特利尔│165美元/人天 │
  ├───────┼────────────┼───────────┤
  │ 二 │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般标准│
  ├───────┼────────────┼───────────┤
  │1 ││110美元/人天 │
  └───────┴────────────┴───────────┘
  
  

  
  
战乱国家和地区

  
  ┌──────────┬──────────────────┐
  │1 │东帝汶│
  ├──────────┼──────────────────┤
  │2 │阿富汗│
  ├──────────┼──────────────────┤
  │3 │以色列│
  ├──────────┼──────────────────┤
  │4 │黎巴嫩│
  ├──────────┼──────────────────┤
  │5 │叙利亚│
  ├──────────┼──────────────────┤
  │6 │伊拉克│
  ├──────────┼──────────────────┤
  │7 │苏丹│
  ├──────────┼──────────────────┤
  │8 │布隆迪│
  ├──────────┼──────────────────┤
  │9 │埃塞俄比亚│
  ├──────────┼──────────────────┤
  │10│厄立特里亚│
  ├──────────┼──────────────────┤
  │11│西撒哈拉│
  ├──────────┼──────────────────┤
  │12│坦桑尼亚│
  ├──────────┼──────────────────┤
  │13│中非│
  ├──────────┼──────────────────┤
  │14│乍得│
  ├──────────┼──────────────────┤
  │15│刚果│
  ├──────────┼──────────────────┤
  │16│索马里│
  ├──────────┼──────────────────┤
  │17         │海地                │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署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与办公厅财务一处联系。
  
  
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国审计经费开支,加强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审计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国审计工作,是指审计署审计长作为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所承担对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国审计经费,是指用于联合国审计工作的各类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联合国支付给审计署,用以实施联合国审计的经费(以下简称联合国拨款);二是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下达给审计署,为实施联合国审计所配套提供的专项预算经费(以下简称国内配套经费)。
  
  第四条 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勤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规定,联合国拨款的额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过去两年中每年执行的审计项目来确定,并需获得联合国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同意;联合国拨款由接受审计的联合国各组织承担。审计署按季度接收联合国行政部门拨入的联合国拨款。
  
  第六条 审计署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委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负责定期向联合国方面提出报告,按季度申请联合国拨款。
  
  第七条 审计署办公厅财务一处(以下简称财务一处)和审计署办公厅财务二处(以下简称财务二处)负责开设接受联合国拨款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及必要资料提供给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负责向联合国方面提供有关信息,并积极促成联合国拨款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为尽量减少汇兑损失,财务二处应关注人民币汇率走势,选择合适的货币存储形式存储。
  
  第九条 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会同财务一处,根据联合国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客观需要发生而无法由联合国拨款承担和支付的开支费用,汇总向财政部申请国内配套经费。国内配套经费是审计署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十条 根据联合国规定,联合国拨款用于在履行对联合国的外部审计职责时所需开支,包括审计人员的差旅费、补助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薪金。联合国拨款额度的确定和拨款的使用,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度将支出情况汇总报告联合国并接受其监督。审计委员会委员所在机构,不得从联合国拨款中获利或将这一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联合国拨款的使用范围:
  
  (一)审计署派往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常驻的外部审计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励、房租、保险、必要生活设施购置以及本人及家属探亲等费用;
  
  (二)审计署派往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常驻人员的办公费用、差旅费、通讯费、接待费、设备购置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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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房租费、网络通讯及邮电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文印费、文具费以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
  
  (二)审计长及其随员出席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费用;
  
  (三)联合国审计专用计算机购置费用;
  
  (四)联合国审计软件、网站及邮件系统开发、升级维护及配套软件和除计算机以外其他硬件的购置费;
  
  (五)联合国审计人员国内培训费,包括邀请国内专家和国外专家的相关费用;
  
  (六)聘请专家咨询和质量审核的相关费用;
  
  (七)开发研制联合国审计有关指南和操作手册的费用;
  
  (八)联合国审计有关人员办理护照、签证和防疫手续的费用;
  
  (九)联合国审计人员审计前和审计后集中准备审计方案或编写审计文档期间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十)为联合国审计组配备的应急药品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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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联合国拨款的报销,采用三级审核程序。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主任指定的专人,从开支程序合规性、开支内容真实性、票据合法性以及金额计算准确性等方面,对报销单据进行初步审核。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主任,或主任授权的专人,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批。财务二处从预算控制、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审计署
审办办发[2008]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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