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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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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审计移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计发现的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移送: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审计署以《审计要情》形式上报有关案件线索和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查处的,也应比照上述不同情况,在《审计要情》中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
  
  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一般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1、2、3)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进行移送,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向上级反映。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多个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移送,也不得既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又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移送。
  
  二、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其中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等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涉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只向一个机关移送。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和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应向对主要涉嫌的犯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
  
  三、审计署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全部以审计署名义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厅(局)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向市(地)级及以下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案件。
  
  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移送: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且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其他性质特别恶劣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统一交由审计署移送;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由相关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
  
  四、审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向涉及的被反映人其担任职务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向与其担任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根据党政机关行文的规定以及纪检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审计发现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事项,一般应向监察机关移送。
  
  五、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进行处理的,根据被审计单位级别或问题的性质向直接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
  
  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需要向部级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单位)或监管部门以及省级政府移送的事项,统一交由审计署移送;其他需要移送的事项,由相关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办理移送。
  
  六、各单位在办理移送事项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有关问题之前,对已经与有关部门、机关建立会商机制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经领导同意,经法制机构与相关部门、机关进行会商。
  
  七、署机关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审计发现的所有应移送事项,由署法制司进行复核。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应交由审计署移送的事项,经特派员办事处复核机构复核和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将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正式函送署主管业务司,抄送分管署领导。署主管业务司对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审核修改,并作为发文主办单位办理发文,经法制司复核、分管署领导审核后,由审计长签发。署主管业务司发文办理的特派员办事处移送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书要抄送该特派员办事处。
  
  八、各单位办理移送事项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负责;复核人员、复核机构负责人对出具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应严格审核把关。
  九、署法制司和各特派员办事处法制机构分别负责定期对署机关及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移送事项的有关落实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统计。署法制司负责对全署审计移送事项及落实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及时向署领导报告移送处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各特派员办事处应在向有关机关、部门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同时抄报审计署,并按要求向法制司报送《审计移送处理情况统计表》和《审计移送处理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第4季度报表为全年累计数,即为年报)。
  
  附件:1.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公安、检察机关)
  
  2.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纪检监察机关)
  
  3.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适用主管、监管部门或政府)
  
  4.审计移送处理和落实情况统计表(季报表)(略)
  
  附件1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涉嫌**罪的
  
  审计移送处理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署(办)在******的审计中发现,***(涉案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规定,涉嫌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院、厅、局)依法处理。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名称、性质或人员姓名、身份;涉嫌犯罪行为的时间;涉案金额;涉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以及造成的后果等)。
  
  ……(因审计手段有限等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或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请将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署(办)。
  
  附件:1.
  
  2.
  
  ……
  
  (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主办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名称)****年**月**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署(办)在******的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行为违反了《》第*条有关“****”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涉及的违规违纪单位或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定性依据等)。
  
  ……(因审计手段有限或其他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也应加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处理。请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署(办)。
  
  附件:1.
  
  2.
  
  ……
  
  (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主办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名称)****年**月**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在******的审计中,发现有下列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移送你单位予以处理: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执行规定的内容、所抵触的法律法规内容。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有关责任人员姓名、违规的行为及违规的定性依据。
  
  对应当由有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应明确社会审计组织的名称、责任人的姓名、审计质量的问题及定性依据,如果造成后果的要一并予以说明。
  
  对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主权和合法利益的,应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的名称、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的侵害行为、对被审计单位造成的不良后果。
  
  对其他应当由主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也应以责任人明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为原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移送你单位予以处理。请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署(办)。
  
  附件:1.
  
  2.
  
  ……
  
  (证明材料共**页,只送主送机关)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主办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名称)****年**月**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审计移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计发现的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移送: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应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或政府。审计署以《审计要情》形式上报有关案件线索和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查处的,也应比照上述不同情况,在《审计要情》中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
  
  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一般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1、2、3)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进行移送,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向上级反映。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多个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移送,也不得既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又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移送。
  
  二、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其中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等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涉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只向一个机关移送。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和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应向对主要涉嫌的犯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
  
  三、审计署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全部以审计署名义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厅(局)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向市(地)级及以下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案件。
  
  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移送: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且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其他性质特别恶劣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统一交由审计署移送;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由相关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
  
  四、审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向涉及的被反映人其担任职务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向与其担任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根据党政机关行文的规定以及纪检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审计发现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事项,一般应向监察机关移送。
  
  五、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进行处理的,根据被审计单位级别或问题的性质向直接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移送。
  
  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需要向部级监察机关、主管部门(单位)或监管部门以及省级政府移送的事项,统一交由审计署移送;其他需要移送的事项,由相关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办理移送。
  
  六、各单位在办理移送事项或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有关问题之前,对已经与有关部门、机关建立会商机制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经领导同意,经法制机构与相关部门、机关进行会商。
  
  七、署机关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审计发现的所有应移送事项,由署法制司进行复核。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发现应交由审计署移送的事项,经特派员办事处复核机构复核和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将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正式函送署主管业务司,抄送分管署领导。署主管业务司对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审核修改,并作为发文主办单位办理发文,经法制司复核、分管署领导审核后,由审计长签发。署主管业务司发文办理的特派员办事处移送事项,审计移送处理书要抄送该特派员办事处。
  
  八、各单位办理移送事项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涉及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负责;复核人员、复核机构负责人对出具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应严格审核把关。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审计署
审法发[200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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