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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审计署关于提高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审计公证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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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提高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审计公证质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中国审计事务所:
  
  一九八四年以来,我国审计机关对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的审计,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国际上享有较高信誉。但是各地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范》和《补充通知》执行;有的审计报告内容不全,表述意见不准,出具报告不及时,甚至严重拖期;有的管理意见书和有保留意见报告报出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等。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公证质量,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世界银行对十九份审计报告的评审意见(另行转发),现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关于审计公证报告的起迄时间,从贷款(援助)项目协定生效的财务年度起,至完成最后一笔提款的财务年度止,每年都要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公证报告。根据贷款协定或备忘录规定,凡有追溯提款的项目,应对协定生效前有关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公证。
  
  二、对外提交的审计公证报告的封面,统一称《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第一项内容应统一称为“审计师意见”,不再称“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一般采用长式审计报告形式,“在审计师意见”中除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发表意见外,还必须对补充资料发表意见(表述方式见附件)。
  
  四、审计报告的第二部分--审计范围,应按实际情况编写,一般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工作的组织,要写明承担审计的具体单位和汇总审计的单位。
  
  (二)审计工作的程序,要分阶段表述主要的审计事项。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审内部控制制度、检查会计记录、监督实物盘点、函证债权债务四个方面,并对每个方面的主要事项作具体说明,凡对专用帐户、费用支出报表进行审计的也必须予以说明。
  
  (四)地方审计机关的对外审计报告,在正式出具之前凡经审计署审核的应予注明。
  
  五、管理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反映项目单位会计制度或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和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促进项目单位提高编报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说明和补充资料的质量。
  
  (一)编报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和补充资料,是项目单位的责任。审计机关要认真进行督促并帮助项目单位提高工作质量。对不符合我国会计制度、有关国际组织的要求和公认会计准则的,审计机关要责成项目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对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出有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有关财务报表、补充资料等内容和格式的变动,必须经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同有关国际组织商定,不得自行改变。
  
  (三)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和补充资料中有关数据必须一致,特别要注意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
  
  (四)对长期负债、利息支出、承诺费、手续费、汇兑损益、折旧、呆帐备抵、利润分配,以及会计制度、方法的变动等情况,必须作出详细说明。
  
  (五)财务报表必须由项目单位授权、且经有关国际组织认可的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六)项目单位必须在财务资料的基础上对年度经营业绩发表评价意见。
  
  七、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的报送程序和日期。
  
  (一)对外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审计机关送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负责对外提交。项目单位对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的内容不得篡改,如发现这类情况,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二)审计报告或管理意见书必须在规定日期以前报出,并尽量争取提前,不得推迟。对拖延、扣压和推迟报出的,必须严肃追究审计机关和项目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加强对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报送情况的监督。审计机关送交项目单位时,要取得回执;项目单位向国外贷款、援助机构提交的日期,要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省级审计机关要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审计署报告提交情况和报送日期。凡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外送交报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向审计署通报提交的情况和日期。
  
  八、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质量,要进行抽查和评审,并予以通报。
  
  九、原制订的各项有关审计公证工作的规定和制度,必须继续认真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公证质量,各级审计机关务必认真对待,切实改进,要在提高质量上再上一个等级,提高我国审计公证的国际信誉,为利用外资创造良好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附:审计报告(样本)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审计报告

  
  ××××(项目执行单位):
  
  我们审查了××××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资金平衡表及截止该日止同年度的××××表。我们的审查是按照一般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的,包括抽查会计记录、审核资产和负债,以及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认为有必要采用的其它审计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财务报表和所附说明公正地反映了××××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财务状况及截至该日止同年度的经营成果,符合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其所有重要方面的应用基础与前年度相一致。
  
  此外,我们对所附补充资料进行了审计。运用的程序与对基本财务报表的审计相同。我们认为,这些补充资料对基本财务报表的所有重要部分作了公正的表述。
  
  
××××
  
  (中文本盖章英文本签机关名称)
  
  年月日

审计署关于提高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审计公证质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中国审计事务所:
  
  一九八四年以来,我国审计机关对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的审计,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国际上享有较高信誉。但是各地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范》和《补充通知》执行;有的审计报告内容不全,表述意见不准,出具报告不及时,甚至严重拖期;有的管理意见书和有保留意见报告报出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等。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公证质量,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世界银行对十九份审计报告的评审意见(另行转发),现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关于审计公证报告的起迄时间,从贷款(援助)项目协定生效的财务年度起,至完成最后一笔提款的财务年度止,每年都要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公证报告。根据贷款协定或备忘录规定,凡有追溯提款的项目,应对协定生效前有关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公证。
  
  二、对外提交的审计公证报告的封面,统一称《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第一项内容应统一称为“审计师意见”,不再称“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一般采用长式审计报告形式,“在审计师意见”中除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发表意见外,还必须对补充资料发表意见(表述方式见附件)。
  
  四、审计报告的第二部分--审计范围,应按实际情况编写,一般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工作的组织,要写明承担审计的具体单位和汇总审计的单位。
  
  (二)审计工作的程序,要分阶段表述主要的审计事项。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审内部控制制度、检查会计记录、监督实物盘点、函证债权债务四个方面,并对每个方面的主要事项作具体说明,凡对专用帐户、费用支出报表进行审计的也必须予以说明。
  
  (四)地方审计机关的对外审计报告,在正式出具之前凡经审计署审核的应予注明。
  
  五、管理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反映项目单位会计制度或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和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促进项目单位提高编报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说明和补充资料的质量。
  
  (一)编报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和补充资料,是项目单位的责任。审计机关要认真进行督促并帮助项目单位提高工作质量。对不符合我国会计制度、有关国际组织的要求和公认会计准则的,审计机关要责成项目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对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出有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有关财务报表、补充资料等内容和格式的变动,必须经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同有关国际组织商定,不得自行改变。
  
  (三)财务报表、报表说明和补充资料中有关数据必须一致,特别要注意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
  
  (四)对长期负债、利息支出、承诺费、手续费、汇兑损益、折旧、呆帐备抵、利润分配,以及会计制度、方法的变动等情况,必须作出详细说明。
  
  (五)财务报表必须由项目单位授权、且经有关国际组织认可的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六)项目单位必须在财务资料的基础上对年度经营业绩发表评价意见。
  
  七、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的报送程序和日期。
  
  (一)对外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审计机关送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负责对外提交。项目单位对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的内容不得篡改,如发现这类情况,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二)审计报告或管理意见书必须在规定日期以前报出,并尽量争取提前,不得推迟。对拖延、扣压和推迟报出的,必须严肃追究审计机关和项目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加强对审计报告和管理意见书报送情况的监督。审计机关送交项目单位时,要取得回执;项目单位向国外贷款、援助机构提交的日期,要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省级审计机关要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审计署报告提交情况和报送日期。凡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外送交报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向审计署通报提交的情况和日期。
  
  八、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质量,要进行抽查和评审,并予以通报。
  
  九、原制订的各项有关审计公证工作的规定和制度,必须继续认真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公证质量,各级审计机关务必认真对待,切实改进,要在提高质量上再上一个等级,提高我国审计公证的国际信誉,为利用外资创造良好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审计署关于提高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审计公证质量的通知
审计署
审外资发[199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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