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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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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1号--审计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业务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和补充,应履行上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人员数量、时间周期、协助部门等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八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单位管理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九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对单位行政、经济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经济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等管理的质量状况;
  (四)相关行政、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四章 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安排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组组长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一)行政、经济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结论、意见、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10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三)审计小组人员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具体审计目的;
  (二)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三)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2号--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三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审计小组名单;
  (六)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一般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单位内部相关部门。涉及单位内部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3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电子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五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适当的详查、抽样方法(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11号--审计抽样》)。
  (二)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
  (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取证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作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总局及其直管系统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
  (五)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内部审计机构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一条 在审计作业中,审计组组长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十二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单位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领导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5号--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30日内,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客观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作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行政、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单位工作职责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水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六条 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行政、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做出的相对保证。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和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收件人应当是被审计对象。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济行为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分发

  
  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6号--后续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的效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领导集体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集体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七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时,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 后续审计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
  
  第九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一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本单位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7号--内部审计督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的督导工作,保证内部审计的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督导,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组组长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明确督导的目的、范围及各级督导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五条 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直接进行督导。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六条 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一)督导人员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二)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少审计风险;
  (三)实施督导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七条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三章 审计督导的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济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
  
  第十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
  
  第十一条 督导人员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工作底稿的质量。
  
  第十二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督导人员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遵循国家质检总局内部审计规范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8号──遵循性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遵循性审计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遵循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并作出相应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单位领导集体负责确定、制定并执行遵循性标准。为保障遵循性标准的执行,单位领导集体应建立适当、合法、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评价被审计单位执行有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五条 遵循性审计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三章 遵循性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遵循性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行业、部门政策的遵循情况;
  (三)单位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的遵循情况;
  (四)单位所定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循情况;
  (五)单位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的遵循情况;
  (六)其他标准、规定的遵循情况。
  
  第七条 在确定审计目标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向被审计单位业务、财务等相关方面负责人,以及其他主管机构、服务对象等方面询问了解相关遵循性标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遵循性审计时,应当充分关注单位的以下情况: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重要的法律诉讼;
  (三)异常的财务、经济行为或事项;
  (四)计划、预算执行结果严重偏离标准;
  (五)信息严重失真或资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或相关内部控制无效;
  (七)其他可能导致违反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九条 在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 在评价遵循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时,若相关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国家制定的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处理;
  (二)行业、部门的政策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构进行裁决和解释;
  (三)单位内部的计划、预算、程序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准制定者的领导层次由高至低进行取舍;
  (四)涉及合同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当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或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发生时,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事实告知被审计单位领导集体。
  
  第十二条 遵循性审计情况和结果必须反映在审计报告中。对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审查结果,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9号--分析性复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的行为,提高审计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计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审计重点、获取审计证据和支持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在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有助以下目标的实现:
  (一)确认行政、经济活动的完成程度;
  (二)发现意外差异;
  (三)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四)潜在的不合法和不合规的行为。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能够获取与以下事项相关的证据:
  (一)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二)经济活动与内部控制中可能的差异和漏洞的严重程度;
  (三)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
  (四)计划、预算的完成情况;
  (五)其他事项。
  分析性复核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主要为间接证据,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得出审计结论。
  
  第六条 分析性复核所分析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二)实物量信息与货币量信息;
  (三)电子数据信息与非电子数据信息;
  (四)绝对数信息与相对数信息。
  
  第七条 执行分析性复核时,应考虑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免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依赖程度: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标;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已收集信息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四)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
  (五)以往审计中发现的差异与漏洞。
  
  
第三章 分析性复核的执行
  第九条 分析性复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并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质检系统相关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六)对会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第十条 执行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简易比较法;
  (二)比率分析法;
  (三)结构分析法;
  (四)趋势分析法;
  (五)回归分析法;
  (六)账户分析法;
  (七)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单独或联合使用以上方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帮助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对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完成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验证其他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利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影响分析性复核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内部控制的适当、合法和有效性;
  (三)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性复核执行人员的素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分析性复核的结果,在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得出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发现意外差异时,应采用以下方法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
  (一)询问领导集体获取其解释和答复;
  (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领导集体解释和答复的合理性与可靠性;
  (三)如果领导集体没有作出恰当的解释,应扩大审计测试,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开展进一步的审查,以便得出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10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和评估审计风险,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偏离规定目标的差异或缺陷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的差异或缺陷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领导集体的判断或决策以及单位职责和目标的实现。
  本规范所称审计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而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考虑并运用重要性标准。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运用重要性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差异或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标准量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重要性标准的确定以及审计风险的评估过程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重要性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当对重要性作出初步判断,合理估计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应当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范围中各项行政、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作出判断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领导集体的需要;
  (二)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受法律、法规的影响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行政和经济管理风险以及各项业务的性质;
  (四)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的预估。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标准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重要性标准量。判断基础通常包括经济活动的业务量、业务的复杂性、内部控制的执行频率、资产总额、收入总额等。
  
  第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如需修改审计计划,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重新考虑部分或全部行政、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标准和审计风险。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汇集已发现的差异或缺陷,考虑其性质、数量对领导集体决策及对单位职责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程度。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汇集的差异或缺陷的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行政、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
  
  第十五条 在审计报告提交前,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就行政、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差异或缺陷作了纠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此作出说明。
  
  
第四章 审计风险

  
  第十六条 审计风险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行政、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二)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未能通过审计测试发现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考虑下列事项,评估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
  (一)领导集体的品德和能力;
  (二)领导集体遭受的异常压力;
  (三)重要岗位人员的变动情况;
  (四)行政、经济活动的复杂性;
  (五)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因素;
  (六)容易受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
  (七)行政、经济活动中运用估计和判断的程度;
  (八)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的预估;
  (九)其他。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评估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及组织相关领导集体;
  (二)查阅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工作报告、内部管理规章等行政、经济管理和内部控制资料;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文件;
  (四)检查经济行为或事项的凭证和记录;
  (五)观察被审计单位行政、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对检查风险有直接影响。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水平越高,内部审计人员就应实施更为详细的检查程序,以便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检查风险与以下因素有关:
  (一)抽样审计方法的应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准;
  (三)内部审计人员所用审计方法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四)其他。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11号--审计抽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 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完整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完整性是指抽样总体的内容能全面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五条 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六条 抽取的样本应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八条 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 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执行审计测试;
  (四)评价样本;
  (五)根据样本评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结论。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抽样方案,抽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审计对象的各个具体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构成审计总体的单位项目;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差异或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所愿意接受的差异或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差异或缺陷发生的概率;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能够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审计结论所确定的抽样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重要性标准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的水平。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及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不同的审计抽样方法。审计抽样方法分为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两种。
  (一)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二)非统计抽样是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进行抽样和推断总体的方法。
  (三)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提高推断总体的精确度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大;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增大,样本量减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增大,样本量增大;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样本量越大;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增大,样本量增大。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以下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五条 样本选取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十八条 抽样风险是由于抽取的样本不能代表总体特征,从而导致不恰当结论所带来的风险。抽样风险包括以下几类:
  (一)错误接受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二)错误拒绝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12号--审计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单位综合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质检总局内部审计机构主管质检总局和直属系统、直属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一级主管单位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审计档案工作接受本单位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定期对本单位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单位档案主管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
  (四)监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五)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指定审计人员担任立卷责任人,并对建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档案建立

  
  第八条 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审计组确定的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组长复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和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四章 档案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审计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取先进技术,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十九条 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单位内部,外单位不得查阅,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内部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单位档案主管部门移交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的审计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审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审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档案比照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电子审计档案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1号--审计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业务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和补充,应履行上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人员数量、时间周期、协助部门等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八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单位管理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九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对单位行政、经济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经济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等管理的质量状况;
  (四)相关行政、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四章 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安排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组组长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一)行政、经济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结论、意见、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10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三)审计小组人员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具体审计目的;
  (二)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三)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2号--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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