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分析性复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并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质检系统相关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六)对会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第十条 执行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简易比较法; (二)比率分析法; (三)结构分析法; (四)趋势分析法; (五)回归分析法; (六)账户分析法; (七)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单独或联合使用以上方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帮助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对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完成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验证其他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利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影响分析性复核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内部控制的适当、合法和有效性; (三)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性复核执行人员的素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分析性复核的结果,在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得出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发现意外差异时,应采用以下方法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 (一)询问领导集体获取其解释和答复; (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领导集体解释和答复的合理性与可靠性; (三)如果领导集体没有作出恰当的解释,应扩大审计测试,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开展进一步的审查,以便得出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10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和评估审计风险,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偏离规定目标的差异或缺陷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的差异或缺陷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领导集体的判断或决策以及单位职责和目标的实现。 本规范所称审计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而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考虑并运用重要性标准。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运用重要性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差异或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标准量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重要性标准的确定以及审计风险的评估过程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重要性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当对重要性作出初步判断,合理估计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应当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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