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业务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本规范所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在京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直属检验检疫系统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局)。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了解和参与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遵循独立、客观的工作原则,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行政、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三章 作业规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单位管理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一般在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详查、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行政、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规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质检总局内部审计规范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规范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 内部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员安排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质检总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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