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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33号——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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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33号——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

  (2012年第33号)


  

  
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审计署对河北、内蒙古、重庆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18个省区市)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包括各省会城市、直辖市中心城区在内的66个市县,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8个省区市由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为654.64万套(户),当年上报完成705.71万套(户);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811.6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983.61亿元,比2009年增长2.57倍),支出2210.56亿元,年末结存988.44亿元(含上年结转387.38亿元)。

  重点审计的66个市县,2011年上级政府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161.16万套(户),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675.3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32.84亿元),支出562.47亿元,年末结存298.29亿元(含上年结转185.37亿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2011年,18个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要求,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分解到各级政府,并建立了考核办法和问责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入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资,有力保证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公平分配,确保让住房困难家庭受益,切实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效益。

  (一)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基础。各省区市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为辅的分层次、多结构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将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并全面开展了各类棚户区改造,为解决困难家庭住房矛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出快速增长,推动了城镇化建设进程。18个省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由2009年的664.73亿元增加到2210.56亿元,增长2.33倍;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394.13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248.29万套(户),在拉动内需、缓解房价过快上涨、加快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1年底,18个省区市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方式,累计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227.63万户,比2009年增长1.12倍,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从审计结果看,18个省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情况较好,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一些市县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还有不少困难,不同程度存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审计指出后,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具体情况是:

  (一)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

  一是未足额提取或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66个市县中,有36个市县少提取或少安排工程资金53.14亿元,占应提取或安排总额的14%。其中: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少提取和少上缴共7.6亿元,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少安排45.54亿元;11个市县的58个项目地方投资有6.12亿元未到位,占这些项目应安排资金的44.74%,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二是相关优惠政策未完全落实。为降低建设成本,国家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行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下浮建设贷款利率等政策支持。但审计发现,有19个单位违规向27个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8941.78万元,49个项目的6.75亿元银行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

  三是未按规定拨付、使用或管理专项资金。此次审计发现,有29个单位违规拨付或滞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3.33亿元;22个单位将29.55亿元工程资金用于非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和市政工程建设等;10个市县的1015.25万元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个市县向承建单位违规返还土地出让收入5.33亿元。

  对上述问题,有3个市县已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补充安排工程资金1.56亿元;2个市县补充安排地方投资1261.74万元;1个县已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5.91万元退回;11个单位已将截留、挪用的26.51亿元归还原渠道。

(二)项目建设管理不到位。

  一是工程建设用地中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66个市县中,有9个市县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未批先用、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问题;3个市县的95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部分用地被用于开发商品房、建设酒店和办公楼等。

  二是部分项目建设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66个市县中,有46个市县的803个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投标等环节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占抽查项目数的38.13%,有的项目被违规转分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14个市县的47个项目存在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等问题,占抽查项目数的2.14%;4个市县的12个项目未经验收就分配入住,占抽查项目数的0.57%,个别项目已出现明显质量问题。

  审计期间,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321号),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相关地方正在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并完善相关制度,已有2个市县对违规转包和不符合施工规范的问题作出了处理。

  (三)分配和后续管理不够严格。

  一是部分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够严格。66个市县中,有9个市县的5479户保障对象未经资格审核即被纳入保障范围,42个市县的2.1万户保障对象存在收入财产超标、重复享受保障待遇、应退出未退出住房保障等问题。

  二是部分保障性住房被违规销售和挪作他用等。66个市县中,有5个市县的2801套保障性住房被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3个市县的226套保障性住房被挪作他用;32个市县的1.46万套保障性住房闲置半年以上,影响房屋使用效率。

  此外,审计抽查66个市县的77.35万套保障性住房中,有37个市县的19.3万套住房(占24.85%)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廉租住房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标准,套均超面积26.52平方米。

  对上述问题,有7个市县已按规定取消了3856户居民的保障对象资格,2个市县将209套闲置保障性住房进行了配租(售),相关地方正在研究进一步完善制度。

  下一步,审计署将继续跟踪和督促后续整改情况,促进中央要求和部署落实到位,推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范有序进行。

  

  附:

  
本次重点审计的市县名单

  


  河北省:石家庄市、南和县、曲周县、泊头市

  山西省:太原市、山阴县、天镇县、定襄县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宁城县、五原县、察右后旗

  吉林省:长春市、大安市、延吉市

  江苏省:南京市、泗阳县、江阴市

  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县、江山市、文成县

  江西省:南昌市、寻乌县、丰城市、都昌县

  河南省:郑州市、兰考县、鄢陵县、范县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县、宜都市、罗田县

  湖南省:长沙市、宜章县、湘阴县

  广东省:广州市、连州市、怀集县、丰顺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博白县、田东县

  重庆市:主城区、云阳县、涪陵区、荣昌县

  四川省:成都市、富顺县、彭山县

  贵州省:贵阳市、盘县、石阡县

  云南省:昆明市、云县、新平县、勐海县

  陕西省:西安市、富平县、洛南县、淳化县

  甘肃省:兰州市、秦安县、通渭县、陇西县

  

  2012年7月18日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33号——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

  (2012年第33号)


  

  
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审计署对河北、内蒙古、重庆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18个省区市)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包括各省会城市、直辖市中心城区在内的66个市县,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8个省区市由国家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为654.64万套(户),当年上报完成705.71万套(户);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811.6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983.61亿元,比2009年增长2.57倍),支出2210.56亿元,年末结存988.44亿元(含上年结转387.38亿元)。

  重点审计的66个市县,2011年上级政府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161.16万套(户),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675.3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32.84亿元),支出562.47亿元,年末结存298.29亿元(含上年结转185.37亿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2011年,18个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要求,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分解到各级政府,并建立了考核办法和问责机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入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资,有力保证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公平分配,确保让住房困难家庭受益,切实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效益。

  (一)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基础。各省区市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为辅的分层次、多结构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将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并全面开展了各类棚户区改造,为解决困难家庭住房矛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出快速增长,推动了城镇化建设进程。18个省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由2009年的664.73亿元增加到2210.56亿元,增长2.33倍;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394.13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248.29万套(户),在拉动内需、缓解房价过快上涨、加快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1年底,18个省区市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方式,累计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227.63万户,比2009年增长1.12倍,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从审计结果看,18个省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情况较好,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一些市县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还有不少困难,不同程度存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审计指出后,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具体情况是:

  (一)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

  一是未足额提取或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66个市县中,有36个市县少提取或少安排工程资金53.14亿元,占应提取或安排总额的14%。其中: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少提取和少上缴共7.6亿元,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少安排45.54亿元;11个市县的58个项目地方投资有6.12亿元未到位,占这些项目应安排资金的44.74%,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二是相关优惠政策未完全落实。为降低建设成本,国家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行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下浮建设贷款利率等政策支持。但审计发现,有19个单位违规向27个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8941.78万元,49个项目的6.75亿元银行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

  三是未按规定拨付、使用或管理专项资金。此次审计发现,有29个单位违规拨付或滞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3.33亿元;22个单位将29.55亿元工程资金用于非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和市政工程建设等;10个市县的1015.25万元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个市县向承建单位违规返还土地出让收入5.33亿元。

  对上述问题,有3个市县已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补充安排工程资金1.56亿元;2个市县补充安排地方投资1261.74万元;1个县已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5.91万元退回;11个单位已将截留、挪用的26.51亿元归还原渠道。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33号——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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