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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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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指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规定如下: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得低于总人数的70%。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指:能从事审计工作的基层领导和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以及从事审计综合、法律工作的人员。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局正、副局长除必须符合地方党委、政府的任职条件外,在专业方面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从事审计、财税、金融、会计、企业财务等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资历;
  (三)具有审计、会计、财税、金融等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经上级审计机关考试合格后,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经过竞争上岗和考核选拔,并征得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任用。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上级审计机关应提出意见,请地方党委、政府予以调整。

  四、市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今后,凡新录用审计业务人员均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审计业务人员应具备财政、金融、法律、工程、会计、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不论是拟留在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拟调入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统一考试,在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再由审计机关进行全面考核,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并由上级审计机关颁发审计岗位资格证书。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竞争上岗和岗位交流。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制订并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不仅适用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机构改革中,也适用于今后审计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任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此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
国家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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