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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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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经营责任制,加强对铁路企业厂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企业,系指境内外国家铁路运输工业、物资、施工企业,包括国家铁路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厂长系指本条前款各企业的局长、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等法人代表。
  
  本规定所称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指在对厂长任职期间任职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上,对任职厂长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对任职单位提出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 实行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制度,划清厂长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健全企业法人制度,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在国家政策、法律的指导下,健康发展。
  
  第四条 铁路企业厂长任职期中、任期届满,以及提升、调动、辞职、免职、退(离)休离开工作岗位前均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五条 铁路审计机构进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应坚持依法审计、实理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级负责
  
  第六条 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由干部(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部直属国家铁路独资公司、在京企业、境外企业的厂长,由审计署驻铁道部审计局负责实施审计评议。
  
  二、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局、铁路工厂厂长,授权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总公司、中土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进行审计评议。
  
  三、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任命的所属企业的厂长,根据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范围,逐级负责审计评议。
  
  第七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由主管单位领导决定,经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后进行。
  
  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应在实施评议前一个月由干部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委托。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一般应实行先审后离的原则。特殊情况,可根据主管单位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审计评议。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评议厂长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申请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决定。决定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评议厂长应当服从。
  
  第九条 遇有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任务比较集中,审计机构力量不足时,可委托铁路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结论和审计评议由委托审计机构作出。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三章 审计评议内容
  
  第十条 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运输、工业、基建、大修更新、物资供应等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运输进款、经营收入、产品成本、实现利润、上缴利税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实现情况;
  
  第十一条 任期内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计划(决策)管理、国有资产营运管理、财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二条 任期内企业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的合规、合法和真实情况,以及各种税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情况,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厂长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企业资产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授意、暗示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领导或干部管理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评议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会同干部管理部门考虑任期中、任期届满或退离休因素,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对提升、调动、辞职、免职不能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由干部管理部门届时向审计机构办理委托。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局、铁路工厂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授权,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总公司的干部管理部门发出《厂长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机构据以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好以下准备:
  
  一、组织财产盘点,清理债权债务;
  
  二、准备向审计组提供的厂长任职期间企业财务会计、统计资料,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现行企业管理办法,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被评议厂长的述职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工作中应承担的经济责任问题和进一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组进驻后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说明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方法、步骤和要求,听取被审计评议厂长的述职报告,按照《铁路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阶段的要求进行审计,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必要时,审计组可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广泛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党委,职代会等有关组织、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评议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终结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实施阶段形成的底稿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厂长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情况,包括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营效益以及任期以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
  
  四、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任职以来重大经济事项和经济遗留问题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被审计单位综合经济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签字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厂长签认。如属离任审计,审计报告应送离任和接任厂长双方签认,若意见不一致,被审计评议或接任厂长接到审计报告、审计评议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机构审定。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代理审计的,在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的同时,应将审计记录、审计底稿、审计证据移交委托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审核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评议书,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被审计评议厂长对“审计评议书”的意见一并报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审定批准后,分别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干部管理部门。
  
  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总公司审计机构对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局、机车车辆工厂的厂长任期经济审计评议的审计报告、审计评议书应抄报铁道部干部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企业厂长任职期间经营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机构除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评价外,应向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提出表彰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按财经法规规定应予处理的,由审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审计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四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构。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监察等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对被审计评议厂长应承担经济责任的,审计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厂长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属铁道部审计局实施审计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铁道部领导或审计署申请复审;部属单位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或上一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单位领导或上一级审计部门受理复审申请,一般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厂长和有关部门。遇有特殊情况,复审期间可适当延长。
  
  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亦适用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铁路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与铁路企业联营、合营并由铁路控股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联营、合营合同或协议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铁路企业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铁路企业推荐、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离任前,铁路企业委派的董事应及时通知铁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和合资合作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铁路企业改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铁道部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发《铁路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铁审[1991]137号)同时废止。

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经营责任制,加强对铁路企业厂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企业,系指境内外国家铁路运输工业、物资、施工企业,包括国家铁路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厂长系指本条前款各企业的局长、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等法人代表。
  
  本规定所称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指在对厂长任职期间任职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上,对任职厂长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对任职单位提出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 实行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制度,划清厂长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健全企业法人制度,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在国家政策、法律的指导下,健康发展。
  
  第四条 铁路企业厂长任职期中、任期届满,以及提升、调动、辞职、免职、退(离)休离开工作岗位前均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五条 铁路审计机构进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应坚持依法审计、实理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级负责
  
  第六条 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由干部(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部直属国家铁路独资公司、在京企业、境外企业的厂长,由审计署驻铁道部审计局负责实施审计评议。
  
  二、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局、铁路工厂厂长,授权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总公司、中土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进行审计评议。
  
  三、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任命的所属企业的厂长,根据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范围,逐级负责审计评议。
  
  第七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由主管单位领导决定,经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后进行。
  
  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应在实施评议前一个月由干部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委托。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一般应实行先审后离的原则。特殊情况,可根据主管单位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审计评议。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评议厂长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申请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决定。决定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评议厂长应当服从。
  
  第九条 遇有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任务比较集中,审计机构力量不足时,可委托铁路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结论和审计评议由委托审计机构作出。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三章 审计评议内容
  
  第十条 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运输、工业、基建、大修更新、物资供应等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运输进款、经营收入、产品成本、实现利润、上缴利税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实现情况;
  
  第十一条 任期内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计划(决策)管理、国有资产营运管理、财务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二条 任期内企业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的合规、合法和真实情况,以及各种税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情况,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第十三条 厂长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企业资产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授意、暗示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领导或干部管理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评议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会同干部管理部门考虑任期中、任期届满或退离休因素,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规定
铁道部/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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