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及时解决协作配合中出现的争议 对于双方在协作配合中出现的争议,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要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及时进行沟通,通过本级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应提交本级联席例会解决。仍难以解决的,应分别上报上一级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进行协调,不得直接自行处理或拖延不办。 各级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审计署。 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署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振川 审计署副审计长 董大胜 二、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 马海滨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王教生 审计署法制司副司长 王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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