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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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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政办[200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实施东向发展战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黄山新城区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国内外个人、法人和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向新城区引荐市外资金300万元以上,按本办法由新城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二、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新城区法定代表人不作为引荐人。引荐人由新城区管委会和投资者共同确认。

  三、引进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对引荐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00-1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000-5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9‰奖励引荐人。

  四、引进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的3‰奖励引荐人。

  五、引进其它类型项目,项目竣工开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人。

  六、引荐人申请奖励应填写《黄山新城区引荐外来投资奖励申请表》,报黄山新城区管委会,由新城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奖励的引荐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实际投资额。

  七、黄山新城区管委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标准兑现奖励,奖金以人民币支付。个人所得税由引荐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八、本办法由黄山新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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