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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所持公务证件格式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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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我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财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的检查公函。为便于管理,决定对执行检查公务时所持证件由我部制定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印制、发放、管理由地方负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从事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并经省级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业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各级财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适用范围:《公务证》适用于财政机关从事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执行检查的公务时,据以证明其身份。

  三、申领与审批:申领《公务证》人员,须填写《〈公务证〉申领人员登记、审批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见附件二),经申领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审批、签发。

  四、管理事项:

  1.各地财政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公务证》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申领、发放、使用、保管等项制度和手续,做好《公务证》的申领、登记、审查等项工作。

  2.《公务证》应妥为保管,不得涂改、毁损、转借。如证件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逐级上报证件签发机关。需要补发《公务证》的,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逐级上报原证件签发机关,经原证件签发机关审批后补发。

  3.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公务证》收回、上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销毁。

  4.《公务证》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使用。对滥用《公务证》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收回《公务证》,并给予行政处分。

  五、有效期限:《公务证》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签发之日起,有效期限十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每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应当将上年《公务证》的领放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附件:一、《公务证》格式二、《(公务证)申领人员登记、审批表》格式(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所持公务证件格式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工字[1995]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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