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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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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5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

  2004年4月22日,商务部应申请人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发布公告,决定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被调查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措施是否属于贸易壁垒进行了调查,并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举行了磋商。根据调查及磋商结果,并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中止此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公告

  2004年2月25日,申请人江苏省紫菜协会向商务部提交了贸易壁垒调查申请,请求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商务部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且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所要求的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证据的规定。根据审查结果,商务部于2004年4月22日发布第16号公告,决定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二)调查

  1.立案通知

  发布立案公告后,商务部通知了申请人。2004年4月27日,商务部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正式提交了立案公告文本。

  2.发放调查问卷

  2004年4月27日,调查机关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调查问卷。同年5月,调查机关向国内部分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

  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共收到日本政府、江苏省紫菜协会、宁波市瑾州锦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丰华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

  3.实地调查

  2004年6月,调查机关派出工作人员赴日本进行了调查取证。实地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向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日本有关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了解了被调查措施,并实地考察了日本千叶县紫菜共同贩卖所,对答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

  4.发放补充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2004年7月12日,针对答卷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部分,调查机关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日本政府提供了补充调查问卷。

  调查期间,调查机关收到日本政府提交的补充答卷。对于补充答卷提供的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实,并予以了考虑。

  5.收集信息

  调查期间,应调查机关的要求,中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对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和事实性问题提供了咨询意见。对于上述意见,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予以了考虑。

  二、被调查措施

  经调查,依据日本《外汇与外国贸易法》第52条、《进口贸易管理令》第3条、第4条和第9条以及《进口贸易规则》的规定,日本通商产业省于1966年4月30日发布第170号公告,将紫菜列为“非自由化品目”,即“配额进口产品目录”。据此,日本通商产业省(后改称经济产业省)根据当年紫菜的生产调整状况、需求预测等因素,在与农林水产省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当年紫菜进口配额,每年在《官报》、《经济产业公报》及《通商弘报》上发布“进口通告”,载明上述产品的进口申请资格、条件、程序、具体配额数量及配额申领方式等。进口商依据上述要求申请紫菜产品进口配额。经济产业省在与农林水产省进行协商的基础上签发进口配额分配证书。进口商在获得进口配额分配证书后四个月内,向外汇银行提交配额分配证书,该银行自动签发进口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经济产业大臣可以指定不同的有效期,或在其认为必要时延长证书有效期。

  经调查,自日本对紫菜采取上述配额管理措施以来,日本经济产业省所发布的关于紫菜进口配额方案的“进口通告”中载明的进口紫菜的原产国一直为韩国。2004年2月2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第24号“进口通告”,载明2004年进口紫菜配额量为2.4亿张,进口紫菜原产国为韩国。

  三、中止调查

  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就被调查措施举行了三次磋商。目前,磋商已取得进展,日方承诺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解决中方的关注。为使中日双方能够继续通过磋商达成双方满意的具体解决办法,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中止本次调查。

  四、对中止调查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中止调查相关问题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商务部。

  五、商务部联系地址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电话:86-10-65198139、65198195

  传真:86-10-65198172

  电子邮件:boft_tbimofcom.gov.cn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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