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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1号——2006年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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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6年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部
2005年11月18日

  附件:2006年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标准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4年出口供货量达到1500吨以上或出口供货金额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评估达标并出具当年度达标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2-2004)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2-2004)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2-2004)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2-2004)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3、自实施之日起,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以上生产企业标准1、3、4、5、6、7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凡企业出口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专家组评审认定后,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以上相关资质标准。

  (四)没有符合资质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稀土主产地可由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3家近三年(2002-2004)有出口实绩的主营生产企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专家组评审认定。

  (五)凡符合以上标准(一)、(二)的企业总数在3家及以上的西部地区稀土主产地,不再享受(四)所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标准(一)、(二)的企业总数不足3家的西部地区稀土主产地,可按(四)的规定另行推荐,但符合资质及推荐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

  (六)国家将根据稀土工业发展情况对有关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修订,并根据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年审。

  (七)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稀土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对本地区申请稀土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5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申请稀土出口配额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经复核合格的地方稀土出口企业及中央管理稀土出口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5年12月10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稀土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提供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同时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环境监测评估报告;

  (三)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四)为外贸公司供货的生产企业,须提供2004年与外贸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同时提供外贸公司的出口证明;

  流通企业须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相关增值税发票或代理未退税证明和供货企业证明;

  (五)生产企业须提供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履行缴费义务情况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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