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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2号——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及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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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部
2005年11月18日

  附件: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76号公告)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年产量在60万吨以上,铸造焦企业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以上均以国家统计局统计为准),2004年焦炭出口供货在20万吨以上;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T/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炼焦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6297-1998)》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评估达到环保要求,必须具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2-2004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12万吨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焦炭内贸经营范围,且2002-2004年年均出口供货在30万吨以上;

  3、出口产品须从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或进入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企业名单的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近三年(2002-2004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标准,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3、4、5相关标准;

  (四)近三年(2002-2004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3家近三年(2002-2004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标准,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3、4、5相关标准;

  (五)凡有符合标准(一)、(二)的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三)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焦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对本地区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5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对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5年12月10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

  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省级环保局出具(同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的出口焦炭企业环境保护评估报告(附项目建设时的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设区市以上环境监测站的当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和企业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

  (三)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04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出口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其他流通企业,还须提供近三年(2002-2004)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生产企业须提供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2号——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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