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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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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沪经贸审批[2003]823号

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外经委:

  为了更好地实施《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和审批

  (一)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

  外国投资者以投资性公司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除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外,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的部分材料和下列文件: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决定准予的,发给认定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

  外国跨国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除符合和基本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全部条件外,应当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如下材料:

  1、由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管理性公司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

  2、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对拟任管理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区总部代表)的授权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作为其向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和验资的必备文件;

  8、市外经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外,其余一律为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设立管理性公司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审批。批准设立的发给批准证书,并按工商管理规定注册登记。符合地区总部条件的,同时发给认定证书。

  二、管理性公司登记

  (一)设立登记

  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的30日内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此为工商局制定的表格);

  2、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一;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属于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房产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自有的,仅需提供房产产权证[复印件]);

  6、其他文件、证件。

  前款规定所提交文件、证件在名称登记中已经提交的可以免交。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对、并注明所提供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且盖章。

  申请企业提交文件、证件齐全,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在浦东新区设立的地区总部的登记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管理性公司经外经贸委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可到浦东新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优惠政策

  (一)员工培训资助

  地区总部为其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的,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资助。

  取得认定证书并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浦东新区的地区总部,享受浦东新区的优惠政策。该项优惠政策由新区政府另行颁布并负责解释。

  (二)个人所得税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所获得的子女教育费、语言培训费、伙食费、搬迁费等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按规定依法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进出口经营权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出口采购中心。以投资性公司作为地区总部,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可以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其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政策;经过批准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还可以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

  (四)具有研发功能的地区总部

  对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经市科委、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外资委)、市财税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资金管理

  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定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结算帐户操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与风险状况。

  五、出入境

  (一)临时入境

  对设在本市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

  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二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

  (二)长期居留

  1、放宽下列外籍人员办理长期居留证的有效期: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申请办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证;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其他管理人员可申请办理3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证;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属的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可申请有效期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

  2、上述外籍人员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有效期与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类签证。

  3、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返回工作类签证。

  (三)紧急情况下来沪

  对受地区总部邀请临时来沪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按规定不受理口岸签证的国家公民除外)。

  (四)赴香港、澳门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赴台湾

  对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如提供入台旅行证件和国务院台办批件,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出国

  对地区总部中因商务需要出国的中国籍员工,本市居民可凭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申办护照;外省市人员可凭身份证、暂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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