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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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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1、本次出口合同备案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及时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工作。

  2、各出口企业应尽快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网址:www.taxrefund.com.cn)免费下载更新软件(生产企业版本号6.2,外贸企业版本号8.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报表》(见国税函[2006]847号文件附件1)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纸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国税函[2006]877号文件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3、各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备案最新要求,出口合同要按照规定贴好印花税,合同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下载软件、数据采集以及生成电子数据等电脑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维护服务企业咨询。

  4、上述有关文件可以通过上海财税局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或上海市外经贸委网站(网址:www.wjw.sh.gov.cn)查询。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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