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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上海市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2007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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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2006]89号)、《上海市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装[2007]251号)的精神,为推进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切实提高上海装备制造业的自主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我委决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2007年度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以下简称“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1、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本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认定。

  2、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办法》组织认定,认定工作及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认定范围

  首台业绩突破项目是指围绕国家和本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的重点领域,自2006年1月1日以来由本市企业首次研制成功推向市场且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具体包括:

  1、自主研制的重大技术装备;

  2、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

  3、填补国内外空白的关键部件、关键系统、关键材料;

  4、解决制约关键制造能力瓶颈问题的关键生产设备;

  5、其他取得突破的项目。

  经评审获得认定的产品或项目,纳入由市经委和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年度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目录》;并以此作为给予本市用户单位风险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申报材料(第一项单独装订,其他材料复印装订成册)

  1、《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申报表》(附件1)。

  2、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3、产品自2006年以来首次被用户定购或使用的证明材料,如首台(套)设备的销售合同、有关依托工程的合同、协议等。

  4、产品鉴定证书。

  5、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6、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7、其他材料,如产品创新程度、生产规模及环保达标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四、其他申报事项

  1、请各区(县)经委、企业集团、开发区(产业基地)等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按照本通知及《认定办法》要求,推荐并汇总相关项目材料,统一报送市经委装备工业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到市经委装备工业处。

  2、申报单位可登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网站(www.shec.gov.cn),在“最新公开信息”栏目中打开本通知,并从其附件中下载《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申报表》、《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汇总表》。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表格并刻录光盘一张;将光盘、申报表(一式四份)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装入文件袋;将申报表第一页复印后贴在文件袋封面,文件袋递送到以下地址。

  3、汇总表请于2007年12月10日前预先单独发送到以下邮箱,其他项目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15日。

  联 系 人:雷军、刘平

  联系电话:23112637、23112796

  电子邮箱:leijun@shec.gov.cn、liuping@shec.gov.cn

  地  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316室,200003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申报表》

  2、《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汇总表》

上海市经济和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2007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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