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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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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各区县商委(经委、经贸委、局):

  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为规范本市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对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关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条件规定,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资格条件要加强指导和管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除了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内资企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应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获得审批部门的批准证书后,在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为保障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经委、市工商局会同上海连锁经营协会,研究制定《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依法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二、关于加强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17条至第22条规定,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特许经营当事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照《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指导并要求特许人在信息披露中建立档案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关于加强特许经营备案管理

  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特许经营的备案作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督促检查特许人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一)根据上海实际情况,《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内资企业特许人,应当将至2004年12月31日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况,于2005年5月30日前向特许人所在地区(县)商委(经委、经贸委、局,以下同)备案(另有要求的除外);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于2005年5月30日前向市经委备案。同时,特许人应当将上述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况报被特许人所在地区(县)商委备案(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从2006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内资企业特许人应当将上一年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所在地区(县)商委备案;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特许人结合外资企业年检报市经委备案。同时,特许人应当将上述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况报被特许人所在地区(县)商委备案。各区(县)商委将备案的情况予以汇总,于每年2月15日以前上报市经委。

  特许经营备案的内容由市经委统一确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可以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传输等方式。为加强特许经营备案的管理,各区(县)商委要对特许经营备案的质量和覆盖面开展督促检查。市、区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备案的情况加强沟通,实行信息共享,通过对特许经营备案的管理,促进企业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四、联手合作,加强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实际工作中做到市、区结合、条块结合,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同,切实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行业协会主动发挥自律作用。一是市、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管理和指导全社会的特许经营活动,组织学习和培训,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分类指导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完善特许经营体系,严格履行特许经营的权利和义务。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特许经营发展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特许经营的备案及举报情况,重点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资格条件、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三是市、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种特许经营推介活动的监督管理。当前,对以会展为平台的特许经营推介活动,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展会的组织者对参展商的资格严格把关,保证参展企业的合法性和推介活动的真实性。对特许经营推介活动涉嫌商业欺诈,借特许经营之名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要及时通报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四是市经委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建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信用档案。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市经委政府部门网站公告,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建立预警管理机制,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附件:一、特许人(体系)基本情况备案表(略)

  二、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备案表(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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