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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设立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局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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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局的安排
    本安排缔约各方

强调目前面临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其进入国际市场的措施的出口纺织品与服装的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之间进行合作的重要性。

决心积极合作,通过除其他事项外,消除对其实行的限制性和歧视性措施,进而增加进入市场的机会,来增加其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

决心进一步合作,以达到在国际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方面充分尊重《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决定和宗旨,并终止目前在这一部门所实行的偏离上述规定与原则的行动。

注意到《出口纺织品与服装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方案》及其自1980年实行以来所取得的成就,以及需要为该方案成为一个组织来继续、促进、加深并扩大这一合作。

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局的设立,总部和结构

1.本安排各缔约方兹设立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

2.国际局通过代表理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和若干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3.国际局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但国际局可在总部以外地区举行会议。

第二条 宗 旨

国际局的宗旨为:

(a)消除国际市场对其成员的纺织品与服装出口所实行的歧视与保护主义措施,充分实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世界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的各项规定与原则;

(b)在过渡时期,帮助成员确保可有效享有其根据延期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1974)所应得到的权利;以及

(c)帮助成员有效参加所有关于纺织品与服装部门的国际会议的工作。

第三条 职 责

国际局的职责为:

(a)制订具体方案,协调一切有助于实现国际局宗旨的各种活动;

(b)收集、分析并向成员传播有关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资料;

(c)就成员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特别是在纺织品谈判中的贸易政策目标的一般实行情况,向其提供援助和咨询意见(包括个别提供此类援助和咨询意见);

(d)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发生贸易争端时,向成员提供援助和咨询意见;

(e)研究涉及一般利益以及涉及个别成员利益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事项;

(f)通过出版物、宣传品、参加公共论坛、利用新闻工具等手段介绍成员的观点,以除其他事项外,告知公众保护主义在纺织品与服装部门所造成的代价;

(g)举办与履行上述职责有关的研讨会、座谈会和协调会。

第四条 成 员

1.国际局任由加入《出口纺织品与服装的发展中国家合作方案》的出口纺织品与服装的所有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参加,即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中国、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萨尔瓦多、危地马拉、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牙买加、大韩民国、澳门、马来西亚、马尔代夫、墨西哥、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罗马尼亚、新加坡、斯里兰卡、泰国、乌拉圭和南斯拉夫。它们一根据本安排第十九条的规定加入本安排,即为国际局的成员。

2.根据本安排第二十一条加入本安排的出口纺织品与服装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亦为国际局的成员。

第五条 代表理事会

1.本安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代表理事会由国际局所有成员组成。

2.每一成员将向理事会派出一名代表,并可根据其愿望派出一名或一名以上副代表和顾问。

3.理事会可设立若干负有具体职责的委员会和工作组。

4.理事会可授权任一成员或执行主任代表理事会参加为履行理事会职责所必需的具体活动。

第六条 主 席

1.理事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一名,任期一年。主席连选得连任。

2.主席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召集理事会的各届会议。

3.主席应酌情就一切有关事项与成员进行非正式协商,以加速进行国际局的活动。

4.主席应就国际局的一切活动编制一份年度报告,由国际局年度会议审议。

第七条 副 主 席

1.理事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副主席一名,任期一年。

2.主席不在时,副主席应履行主席的职务。

第八条 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根据由其确定的任命条件,任命国际局执行主任一名。

2.执行主任是国际局的执行首长,在履行其职务时,向理事会负责,并负责国际局发挥正常作用。

3.执行主任还特别负责编制国际局的工作方案和年度预算,交由理事会每年届会审议。

4.执行主任应协助主席履行其职务。

5.执行主任应根据理事会所订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向执行主任负责。在履行其职责时,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或本安排之外的任何当局的指示。

6.执行主任或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在纺织品和服装工业部门或贸易或有关的商业活动中具有金融利益。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每日历年度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过工作方案,核准国际局的预算,以分别根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促进国际局的宗旨,履行国际局的职责。

2.理事会可根据成员的要求并与成员国协商之后,由主席召开会议,次数不限。

3.非国际局成员的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可要求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理事会的会议,理事会可根据由其决定的条件,批准此类要求。

4.理事会还可批准有关组织和协会、包括成员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和工业联合会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其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当理事会所有成员中简单多数出席会议时,便构成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决定

1.每一成员应有一票。

2.理事会的决定将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简单多数作出,但本条第3款和第4款所述决定除外。

3.关于国际局工作方案和预算的决定须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成员2/3多数作出。

4.关于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决定须由国际局成员3/4多数作出。

第十二条 与其他组织的合作

国际局将酌情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及其他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进行合作与协商。

第十三条 预 算

1.国际局的预算由成员的年度摊款支付,摊款额根据其各自《多纤维安排》一般视为是纺织品与服装进口国的国家出口的纺织品与服装产品(其定义见《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以下简称《多纤维安排》)第十二条)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计算。

2.本条第1款中所述比例将根据联合国关于某一日历年度贸易统计的最新数字予以计算之。

3.预算的摊款应以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支付,即指由一适当国际货币组织不断确定可以在国际交易中广泛使用、并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可广泛买卖的货币。

4.向国际局交纳的摊款资金可根据理事会的决定,转入贸发会议为支援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立的信托基金(TX/INT/81/A10),也可从此信托基金中取出。

5.执行主任应就上一财政年度期间的预算情况,向理事会提交一份独立的支出审计报告(财政年度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12个月期间)。

第十四条 自愿捐款

理事会可接受成员和非成员的自愿捐款。

第十五条 特权与豁免

1.国际局具有法人地位。它还特别有权签订合同、购取和出售动产与不动产,并可进行起诉。

2.一俟本安排生效。国际局即应设法与本安排总部所在地国家政府(以下简称东道国政府)就国际局及其主席、副主席、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以及成员代表为履行其职责而在东道国政府领土内所应享受的地位、特权与豁免,签定一项协定。

3.在本条第2款中所述总部协定签定之前,国际局应请东道国政府在其国家法律范围之内,免对国际局付给其雇员的薪金以及国际局的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征税。

4.在履行国际局职责时,国际局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以及其并非有关成员国的国民的家庭成员,应得到该成员国给与其所属国际机构中同级代表、官员和雇员所享有的豁免、便利和待遇。

第十六条 一般性规定

理事会可根据本安排的有关规定,通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规定,包括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条例。

第十七条 工 作 语 言

国际局的工作语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存 放 国

兹指定哥伦比亚政府为本安排的保存人。

第十九条 签字、批准、接受或核准

1.第四条所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通过(a)不需要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字或(b)需经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字加入为本安排的缔约方。

2.本安排自1984年5月21日起开放签字。

第二十条 生 效

1.在第四条第1款所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向《多纤维安排》一般视为是纺织品与服装产品进口国的国家出口的纺织品与服装产品在此二项产品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少于70%的六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根据第十九条加入本安排之日起一个月之后,本安排即正式生效。本款所述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定义与《多纤维安排》第十二条所用的定义同。

2.对于在本安排根据本条第1款生效之后成为缔约方的第四条第1款所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本安排自其正式签署之日或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之日起一个月之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加 入

1.在本安排正式生效之后,赞同本安排宗旨的出口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向理事会申请根据理事会所确定的条件加入本安排。

2.上述国家和地区在向保存人交存加入书之后,即加入本安排。对于任何加入国家或地区,本安排将自其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个月之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二条 退 出

在本安排正式生效之后,成员可随时退出本安排,但须提前向保存人和执行主任同时提出书面退出通知。理事会将确定是否应与中止为本安排缔约方的成员结帐。退出于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90天之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否 定 权 利

若理事会确定某一成员违反其根据本安排所承担的义务,而且此类违反行为严重阻碍实现本安排的宗旨或活动,理事会可在其确定的期间内禁止该成员行使本安排所规定的任何或所有权利和特权,但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退出权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有 效 期

理事会应于1985年下半年召开一届特别会议,审议本安排是否可不经修改或经修改后加以延期、中止。

第二十五条 保 留

对本安排的任何规定,不得作任何保留。

列经正式授权的签署人在注明的日期在本安排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4年5月21日订于日内瓦,本安排的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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