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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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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2-12-10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1998年2月20日 深府外[1998]2号)

  根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

  一、《外国专家证》的发放对象

  《外国专家证》分经济技术类和文教类两种。

  (一)常驻深圳的外国经济技术类专家(指在深工作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下述人员):

  1.随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聘来深圳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来深执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多边、双边援助项目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3.根据我市经济建设需要,使用国家和地方引智专项经费或国有企业自筹经费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4.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境外组织驻深机构中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常驻深圳的外国文教类专家(指在深圳工作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下述人员):

  1.应聘从事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科研和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2.公立学校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3.社会力量办学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4.中外合作办学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5.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开办的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6.其它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等)中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拟聘请上述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应按国家外专局的规定,报市外办审核并经国家外专局认可,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后,方可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二、外国专家资格认定条件

  外国专家必须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三)经济技术类专家须在大、中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如系下列特殊情况者,亦可申办《外国专家证》:

  不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但具有我市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并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证》申办材料

  申办《外国专家证》时,应先到市外办领取《外国专家证》审批表,由聘请单位填表盖章,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聘请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二)聘请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签定的有关协议、协定或合同文件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四)聘请单位开具的外国专家任职证明书、随行家属证明书;

  (五)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六)外国专家的个人简历;

  (七)外国专家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外国专家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九)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近照两张。

  以上材料中如含有外文,请附中文翻译件。

  四、《外国专家证》的管理

  (一)《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深圳市的《外国专家证》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及审核签发。外国专家须在入境15天内到市外事办公室申办《外国专家证》。

  (二)《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深圳工作期间的身份证明。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证》及有关材料在入境后30天内到市公安局申办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可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三)聘请单位要指派专人办证。对长期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经业务培训,各项管理基本达标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由市外办向其颁发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登记管理证书》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四)《外国专家证》一次签发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可申办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需续聘的专家,可申办延期;逾期未办的,其证自行失效;转换护照、工作单位的,须交回原证,重办新证;外国专家离境前,聘请单位应收回《外国专家证》交市外办处理,或由市外办做注销标记后,送外国专家留念。

  (五)发现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居留证》,隐瞒事实,违法乱纪,或从事的工作与身份不符时,市外办将收回其专家证,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和取消其居留资格。

  (六)对聘请单位中来自香港、澳门、台湾的专家,另行颁发《港澳台专家证》,有关事项参照本办法精神进行管理。

  本办法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深府外[20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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