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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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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外发〔2002〕40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深圳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驻深单位)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的,均应当按照外发〔2002〕40号文的规定向市外办报批、备案。

  二、上述邀请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市外办申报,以便市外办提前25个工作日上报广东省外办和外交部审批。

  三、邀请外国使节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市外办将对有关接待工作给予协助和指导。

  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深府外[2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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