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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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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1997]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更好地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开展,加快对外开放和经济国际化进程,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

  1、利用国际资本推动我省经济和建设事业发展,在引进资金的同时吸取世界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成果,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增加人民就业机会,是我省国民经济增长的基本方针和战略措施。各级政府要把引进外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

  2、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发展不动摇,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产业导向,大力拓宽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开辟利用外资新的产业领域;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改进招商方法,努力提高对外招商水平;完善利用外资的政策,改善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3、我省今后一段时期利用外资的重点产业领域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能源、环保及原材料工业、城市设施改造和经济实用住房建设以及第三产业。但是,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将严格制止。

  4、农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基础,要在品种繁育、栽培饲养、产前产后管理以及加工、销售等环节积极引进外资,尤其要鼓励外资投向荒地、滩涂等未开发的资源。要努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使之成为引进外资的载体,通过嫁接改造和示范效应,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5、加快省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切实缓解交通、能源等“瓶颈”制约,既是我省引进外资的重点,又是高质量、全方位吸引外商投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对这项工作要加强规划布局,采取多种引资形式,积极有序地开展。

  6、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原材料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引进外资工作,要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相结合。国有企业要研究和掌握国际同类先进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发展研究方向,探索合作交流的可行模式,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地位。各级政府在抓大放小中,对于企业的兼并、股权结构调整和改转租卖要积极寻求各种利用外资的形式和方法。

  7、改进招商引资的形式和方法,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重点引资领域的项目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媒体对外公布宣传,便于查阅咨询。做好已投产开业外资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通过其现身说法和追加投资来形象地宣传我省的投资环境。要逐步减少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替以专项的小分队洽谈和经常性的登门拜访招商。要积极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派出机构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征询其对我投资环境和管理服务的意见。

  8、积极拓展利用外资的多种形式。除了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引进海外基金和BOT融资、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也是应该积极尝试和大力发展的利用外资形式。间接利用外资工作要统筹规划,建立责、权、利一致的“借-用-还”管理体系,提高还款信誉。

  9、进一步优化我省的投资软环境。在对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项目审批、建设施工、监督管理等方面,各级各部门要廉政高效,采取“一条龙”的全过程服务,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0、认真贯彻《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延伸、配套等协调工作,进一步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跟踪管理和信息服务等。

  11、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检查。每年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统一时间和地点,集中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年检手续。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2、在省和省辖市的定价权限内,对城市公园、宾馆、娱乐场所等各种收费,实行外商和国民的公平待遇。

  13、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于擅自向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资金项目以及摊派,企业除拒绝交付外,有权向财政、监察、物价、计划经济等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

  14、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制度。凡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5、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各种收费,除实行许可证和专用票据制度,杜绝各种非法收费外,还要从总量上加以控制。对符合现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省政府将重新审核,从严掌握。

  二、关于鼓励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

  (一)综合类

  16、外商投资本省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政府批准,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可予以部分返还。

  17、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18、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省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0、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张家港保税区从事加工出口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额返还。追加投资产生利润可分开计算,5年内适当返还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22、对嫁接式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附加费用,经企业申请,有权部门批准,可予以部分返还。返还部分用于老企业的发展。

  23、嫁接式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金的来源除原有的渠道外,还可以下列形式筹集:按规范的程序,进行企业内部职工筹集,以老企业名义投资,用于弥补中方股本金不足;对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总投资差额的外汇部分,优先安排境外融资指标,由企业自借自还,或以企业自有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对人民币资金的不足部分,优先向国家申请外商投资配套贷款。

  24、现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现有资产除折价投资的外,有偿转让给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予以返还,全额留给原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生产。

  25、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6、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7、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28、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其房产契税可返还给合资合作企业。

  29、外商在我省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国土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农业类

  30、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园艺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省国税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1、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与农林特产税。

  32、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有关土地税费及建设配套费,其土地供应可以采用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年租制或行政划拨方式。

  33、对于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土地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外商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用地,可免缴耕地占用税和农业重点建设资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自第6年起5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改造类

  34、从事港口、码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省税务部门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5、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

  36、允许将已建成经批准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合作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国内投资建设经营的现有交通基础设施可作价入股,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现有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改建或延伸建设。转让经营权的期限一般在20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0年。

  37、坚持内资、外资开发企业平等的原则,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城市经济实用住房,平等参与投资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对外商开发企业投资安居工程、经济实用住房建设的,在建设用地、审批标准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实行公平国民待遇。

  购买外商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实用住房者,仍享受各地规定的优惠政策和购房担保贷款。

  (四)高新技术产业类

  38、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外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当地财政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所得税。

  39、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有权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试产品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50%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40、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所得税;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41、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内的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加工出口型企业,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保税加工厂。保税货物转为内销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42、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

  43、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的仪器设备,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所提取的折旧费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高新技术的设备更新和研究开发。

  44、凡利用外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免征建设项目地方教育附加费、人防费和环保设备费。

  45、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省有权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后税率低于10%的,执行10%的所得税率。

  46、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经省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缴纳所得税。

  (五)第三产业类

  47、鼓励外商投资我省的科学研究、教育事业、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对外商投资的这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经地方政府批准,予以返还。

  48、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利用外资兴办的旅游项目,土地出让金除上交国家部分外,全部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滚动开发。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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