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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考虑到国际贸易在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上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深信采用规定国际货物销售的时效期间的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发展世界贸易, 认为将1974年6月14日在纽约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时效公约》)予以修正,使其符合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销售公约》),将可促进采用《1974年时效公约》中规定时效期间的统一规则, 兹协议修正《1974年时效公约》如下: 第一条 (1)第三条第1款以下列条文取代: “1.本公约只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a)如果订立合同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在缔约国内;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使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适用于销售合同。” (2)删除第三条第2款。 (3)第三条第3款改为第2款。 第二条 (1)删除第四条(a)款,代以下列条文: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删除第四条(e)款,代以下列条文: “(e)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