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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徐汇区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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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徐汇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徐汇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扶持和鼓励我区企业扩大外贸出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的使用原则

  徐汇区外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采取专项拨款的方式,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徐汇区对外经济委员会。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上报预算、申请拨款,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

  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及其经营者给予年度表彰及奖励,对企业参加促进外贸出口的展览会、交易会给予补贴,对企业在扩大出口过程中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重点商品的出口给予奖励等。此外,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扶持外贸出口的政策措施涉及到的区级财政的有关支出,也从资金中列支。

  三、资金的预算编制

  资金预算编制采取“二上二下”的方式,即:区外经委于每年初按照资金的使用范围上报预算,由区财政局确定当年的使用额度并报经区长同意,区外经委在该额度内调整预算重新上报,须经区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分管区长审批。

  四、资金的预算执行

  资金预算的执行分为“年初预算项目”、“额度内追加项目”和“追加使用额度”三种。属年初预算项目的,由区外经委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经区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分管区长审批;属额度内追加项目的,区外经委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经区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分管区长审批;属追加使用额度的,区外经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区长审定。

  五、资金的预算调整

  如需在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额度内进行项目调整,区外经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分管区长审批;如需追加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额度,区外经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综合平衡,经分管区长认可后报请区长审定。

  六、资金的扶持对象

  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口在我区且税务关系在我区的进出口企业。

  七、资金的扶持项目与操作办法

  (一)重点出口企业的年度表彰及奖励

  1、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1)对当年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企业授予“徐汇区重点出口企业”称号并颁发奖杯和证书;

  (2)对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颁发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企业当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的:

  基本奖金为9000元,若出口增幅≥10%,再追加不低于3000元的出口增幅奖;

  500万美元≤企业当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的:

  基本奖金为6000元,若出口增幅≥20%,再追加不低于3000元的出口增幅奖;

  100万美元≤企业当年出口额<500万美元的:

  基本奖金为3000元,若25%≤出口增幅<50%,再追加不低于1000元的出口增幅奖;若出口增幅≥50%,再追加不低于2000元的出口增幅奖(注:与前一项不低于1000元的出口增幅奖不兼得)。

  2、操作程序

  (1)区外经委根据海关当年出口统计数据确定重点出口企业,核算费用总额后,按照“资金的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手续。

  (2)基本奖金标准和出口增幅奖的最低限额可根据我区区域经济发展和外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若需浮动,由区外经委在制定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当年的浮动幅度和奖励标准后,报请分管区长审定。

  (二)企业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补贴

  1、补贴的内容及标准

  企业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参加展览会、交易会:

  展会上成交的出口额≥100万美元的,补贴16000元;

  展会上成交的出口额<100万美元的,补贴12000元。

  企业在国内参加展览会、交易会:

  展会上成交的出口额≥200万美元的,补贴8000元;

  100万美元≤展会上成交的出口额<200万美元的,补贴6000元;

  展会上成交的出口额<100万美元的,补贴4000元。

  2、操作程序

  (1)企业向区外经委提出参展补贴申请报告,填写区财政局有关表单并提交参展费用凭证;

  (2)区外经委按照“资金的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手续;

  (3)补贴标准可根据我区区域经济发展和外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若需浮动,由区外经委在制定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当年的浮动幅度和补贴标准后,报请分管区长审定。

  (三)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1、补贴标准

  根据当年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补贴标准,结合企业当年的出口实绩,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操作程序

  (1)企业向区外经委提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贴息申请报告、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结息单等相关材料);

  (2)区外经委根据企业当年出口实绩确定是否给予贴息以及贴息的比例和金额,并按照“资金的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手续。

  (四)重点商品出口奖励

  1、奖励标准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有助于优化我区出口产品结构、能够推进我区外贸出口整体增长的重点商品,按照每出口1美元对应0.01至0.0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2、操作程序

  区外经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重点商品种类及其出口额,计算出奖金总额后,按照“资金的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手续。

  八、生效日期及解释部门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部门为徐汇区对外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0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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