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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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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政发 〔2006〕 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为促进我市外经贸工作快速发展,增强开放型经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方面

  (一)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

  1奖励范围:当年外资到帐的单个项目。

  2奖励标准:

  (1)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

  (2)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

  3奖励对象:招商引资部门(单位)。

  (二)奖励依据

  1现汇出资以验资报告为考核依据;

  2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出资以验资报告、外汇核准件、外汇管理局询征回函、完税证明、董事会决议为考核依据;

  3设备出资以验资报告、海关报关单为考核依据;

  4股权转让方式出资以验资报告、外汇核准件、外汇管理局询征回函、外资外汇登记证明表、董事会决议为考核依据。

  二、对外贸易方面

  (一)出口增幅奖励

  2005-2006年连续两年自营出口增长(包括2005年新增出口实绩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12006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倍。

  22006年出口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60%.

  32006年出口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50%.

  42006年出口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40%.

  52006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30%.

  符合上述出口增幅奖励条件,属WTO《农业协定》统计口径中的农产品,出口每增长1美元另增奖励001元人民币。

  (二)出口品牌扶持资金

  出口企业在2006年获得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获得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三)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

  对企业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除商务部和财政部给予保费资助外,由市财政给予保费资助30%.

  (四)自营出口食品种植基地扶持资金

  1经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的协议种植基地每亩补助10元;企业自有蔬菜基地每亩补助15元,通过进口国有机认证基地每亩补助20元。

  2经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的出口农产品企业实验室,按实验用设备总值的5%给予补助。

  以上扶持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80%.

  三、外经合作方面

  (一)按当年营业额计奖

  1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2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

  3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二)对外派劳务企业的奖励

  凭签证复印件,当年派出徐州籍劳务人员超过100人部分,每增加1人奖励50元人民币。

  (三)企业利用国产设备或成熟技术设立境外投资项目

  1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人民币;

  2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3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四、受政府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守法经营,无走私、骗税、逃套汇等行为。

  五、以上所需扶持资金除自营出口食品种植基地资金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外,其余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六、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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