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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一九六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六七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略。 根据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贸易协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支付协定”第九条,两国政府同意两国一九六七年的商品交换将依据“一九六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六七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办理。上述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商 广 文 柯 洛 布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