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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为证券市场监管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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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在谈及关于审理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的问题时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审理好各类证券民事纠纷案件,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李国光认为,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不断发育和完善的过程,一些证券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而且极大地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如何通过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民事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同时也给中国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据了解,前一个时期,不少法院审理了国债回购纠纷,企业债券发行、承销纠纷,证券经营机构与客户因委托进行股票交易发生的纠纷以及内部职工股发行、转让纠纷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积累一定的审判经验。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各级法院对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受理问题务应慎重从事。

李国光说,近几年来一些法院在处理一般债权债务纠纷过程中,对上市问题的国有股、法人股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出现了一些不太规范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冻结、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冻结国有股、法人股的条件、期限、程序及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的选定等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关于对证券营业部的保全和执行措施问题,李国光说,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对证券经营机构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前必须查明其账户资金的性质,只能对已查明的确属证券经营机构的自有资金,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措施。这个通知下发以来,冻结证券经营机构存放客户资金的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的遏制,但并未根本杜绝。因此李国光重申,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这个通知的规定。

法院要为证券市场监管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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