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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市商务局 物价局 公安局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货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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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市商务局 市物价局 市公安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并商发〔2005〕79号

  【发文日期】2005-11-30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物价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商务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商务部等5部门《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商建发〔2005〕463号)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商建发〔2005〕464号)以及山西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05〕550号),现将《太原市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县(市)、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太原市商务局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

附件1.

  太原市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

                  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零售行业发展迅速,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和拉动内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在经营过程中,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在交易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一是以变相低价格实现市场扩张,促销宣传行为不规范;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促销商品价格不真实,有欺诈嫌疑;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作出诸多限制;开展促销活动缺乏相应的依据和安全管理措施。二是对供应商的货款久拖不结,恶意占压供货商货款开设新企业和分支机构;个别零售企业打着连锁经营旗号,在骗取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后,即卷款潜逃或以经营不善为由关闭企业,等等。这些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了商业道德的宗旨,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集中整治零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明确将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等六类商业欺诈行为纳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此项整治工作有利于保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共同发展,从而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商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2005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明确提出要“引导和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顺利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商务部等部门《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商建发〔2005〕464号)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商建发〔2005〕463号)以及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货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05〕550号)的要求,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制定相关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引导零售商提高诚信兴商意识,使不正当促销引发的恶性竞争得到明显好转,促销活动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得到基本治理,使零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现象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促进零供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商业环境。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分工

  (一)制定措施,建立协调处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零售商在促销安全、促销宣传、促销价格、促销商品质量保证等方面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则,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明确零售商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拖欠供应商货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两个《办法》的具体措施,建立部门间的协调管理机制。

  (二)加强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零售商的行业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办法》,引导零售商依法开展促销活动。零售商超出合同期限,有能力偿付而故意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即为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要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地区存在的零售商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等行为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治重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治安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对供应商反映强烈,特别是涉嫌诈骗的零售商,要通过行业协会等掌握该企业拖欠供应商货款的情况,包括被拖欠的供应商数量,拖欠的货款数额,拖欠的时间等,提早采取应急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税务、物价、工商部门应将发现的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犯罪线索,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有关线索后,应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认定存在涉嫌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

  (三)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大监督力度,依法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它零售商与其进行交易,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将促销时谎称降价、虚构原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降价销售与标示的折扣幅度不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作为检查重点。同时要积极推进零售商价格诚信建设,引导零售商树立诚信兴商意识,自觉抵制价格欺诈行为。

  (四)整治零售商虚假促销宣传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整治零售商的欺诈性促销宣传行为,禁止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或者以虚假的“清仓”、“换季”、“拆迁”、“歇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对零售商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等不正当促销活动的,依法查处。

  (五)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对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对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购买的促销商品因质量等正当原因要求退换货,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以及零售商将假冒伪劣、失效、变质、过期或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的物品作为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作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偷逃税的行为

  税务机关要严厉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行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引导零售商加强自律、诚信兴商;引导供应商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及依法维权意识,建立中小供应商与零售商平等对话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建立磋商机制,协调促进零售商供应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三、组织领导

  太原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太原市整治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业务对口部门领导组成。市协调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并根据整治工作进展的需要,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经营单位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对口部门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根据市协调小组的安排,督促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汇总各县(市)、区情况,向市协调小组报告。市协调小组再向省协调小组报告。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行业指导处。各县(市、区)商务、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也要建立本地区整治零售商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保证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此项专项行动作为改善消费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见成效。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地要加强专项行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结合《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协调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以“规范商家促销,保障百姓权益”和“零供携手,共同发展”为主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办法》及有关规定,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兴商,营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环境。

  鼓励社会大众对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货款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对举报人保密。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对举报人保密。

  (四)加强信息沟通,对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货款行为进行公告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打击欺诈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零售商违反有关规定,开展不规范促销活动和恶意占压、骗取货款的,负责查处的部门要依据《办法》将查处情况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依职权查处的情况及有关部门通报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各地查处情况予以汇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通过商务部网站和全国性报刊向社会公布。公告信息包括:零售商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关依法查处的事项、处罚内容。受到处罚的零售商具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予以公告: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5年11月30日-12月)

  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精神成立本地区协调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12月20日前将协调小组人员名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办法》颁布后,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贯彻《办法》。各地协调小组要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情况,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于12月30日前将摸查情况,宣传贯彻《办法》情况,整治工作重点及具体方案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2006年1月-4月)

  各县(市)、区根据工作方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及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及时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将对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及时沟通,认真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总结经验阶段(2006年5月)

  要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举报电话:2020531 4223500

  电子邮箱:tyswj2005@sina.com

  联系人:程柏林 武强

  

附件2.

  太原市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

                  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建民 太原市商务局调研员

  副组长:程柏林 太原市商务局行业指导处处长

      王晓东 市物价检查所所长

      白安平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司新文 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局长

      张喜兔 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局长

      常立军 市工商局经检处处长

  办公室主 任:程柏林(兼)

  办公室副主任:王晋萍 市物价局检查所办公室主任

         许富国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梁爱萍 市国税局稽查分局科长

         李 玮 市地税局稽查分局科长

         李惠民 市工商局经检处副处长

市商务局 物价局 公安局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恶意占压、骗取供货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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