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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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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不仅关系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还事关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是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的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也就是要实行“孰低”原则。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不再受计税工资800元的限制,只要是在“两低于”的范围内均可税前扣除。

  一、“工效挂钩”的行政审批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方案必须报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了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规定:取消该项审批,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

  二、“两低于”原则的把握企业工效挂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

  税收政策正是为了迎合这一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而制定的相应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根据《工效挂钩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工效挂钩企业不仅要符合“两低于”原则,同时还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而税收政策仅是规定“两低于”,对企业经济效益或劳动生产率出现负增长时,企业工资的扣除是否也一并调减?笔者认为:国家“立规”的原意是挂钩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高,相应工资可多提、多发,并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反之,则少提、少发,甚至于挂钩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并且在所得税的扣除上应当不受下列调节因数的影响: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2、有的规定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为负值时,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应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等。

  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的计算工资总额增长比例(或幅度)=(本期应计提的工资-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

  本期工资基数的确定:1.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后确定;2.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1)上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2)上年成建制划出人员工资,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

  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企业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目前还有个别企业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亏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这里以税利挂钩方案来加以说明:企业实现利税基数是由流转税、费用型税金、所得税、税后利润等项组成。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比例(或幅度)=(当年实现税利-核定当年税利基数)÷当年核定税利基数×%.当年税利基数的确定:当年税利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和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核定。

  1.新挂钩企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举例说明:某市巨能公司2004年经济效益核定基数即税利为100万,当年实现税利110万,则其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为:(110-100)÷100×%=10%,当年核定的工资基数为200万。要使工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必须使(本期应计提的工资-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本期核定的工资基数×%<10%,由此计算应计提的工资总额应当不得超过220万。

  四、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计算当年实际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本年实际计提工资÷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劳动生产率是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个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的数量,劳动生产成果既可以用实物量表示,也可以用价值量(工业总产值)表示。

  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增长比率=(当年实际产值或实物量÷职工人数-上年实际产值或实物量÷职工人数)÷上年实际产值或实物量÷职工人数×%举例说明:巨能公司2003年工业产值为1000万元,2004年工业产值为1200万元,职工人数均为200人。则该公司的劳动生产率为:(1200÷200-1000÷200)÷1000÷200×%=20%.要使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幅度,则必须使(本年应计提工资÷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本年核定的工资基数÷职工人数×%<20%.由此计算本年应计提工资总额必须不得超过24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必须是“两低于”原则,所以允许巨能公司2004年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必须是在220万元以内(不包括220万)。

  五、挂钩外单列工资总额的确定:企业当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增资,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在应提工资总额外单列。

  六、企业在汇算时,如有关部门未办理年度工资总额的,经税务部门同意,其工资可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基数暂作扣除;办理工资结算手续后,其审批数与实际扣除数的差额在次年汇算时作相应调整。(省局文件)

  七、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该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国税函[1998]18号)

“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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