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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公安部关于印发《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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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5]26号

发布日期:1995-3-21

执行日期:1995-3-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切实掌握全国在逃人员数量,加强追逃工作的力度,指导追逃工作深入开展,公安部决定印发并试行《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建立相应的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每一名在逃人员,均应填写《在逃人员登记表》,其中,重大、特大案件的《在逃人员登记表》上报地、市公安机关。地、市公安机关要将特大案件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对罪行特别严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犯罪、匿藏的特别重大案件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报公安部。

  二、《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季度填写,于季末下月10日前报公安部。公安部以前印发的有关打流窜、追逃犯统计报表即行废止。

  三、《在逃人员登记表》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填写;《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从1995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对1990年以前的重大逃犯现在尚未追回的;以及1990年至1994年底的逃犯现在尚未追回的,也应补填《在逃人员登记表》,并按要求上报。

  四、《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在逃人员登记表》表式附后,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自行翻印。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部。

  1995年3月21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的通知
公安部
公通字[199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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