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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和统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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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部监察局制订的《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和新修订的《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季报表》(公政11表)及其附表《违法违纪人员非法牟利数额统计季报表》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一年一月开始实行,原《全国公安人员违法乱纪情况统计表》同时废止。
  为了填好新的统计报表,公安部监察局将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下半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察室(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因此,请尽早组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熟悉和掌握填报要求,安排好工作。
  附:《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季报表》(略)《违法违纪人员非法牟利数额统计季报表》(略)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安干警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及查处情况,特建立下级公安监察部门向上级公安监察部门报告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的制度。
  一、向上级公安监察部门定期报告公安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及时传递案件信息,是下级公安监察部门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公安监察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都应及时填写《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登记表》(略),如实统计上报。
  二、下列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填写《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登记表》,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电传或寄送公安部监察局。1.县(市)公安局正、副局长,地(市)公安机关正副局(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正、副厅(局)长和正、副处长违法违纪案件;2.贪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投机倒把、诈骗、走私贩私等非法牟利一万元以上的案件;3.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违反枪支警械使用规定致人伤残或死亡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案件;4.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案件;5.杀人、强奸、抢劫、重大盗窃等案件;6.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三、各级公安监察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案件登记表和填报统计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审核和把关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不断总结交流经验。
  四、本制度从一九九一年一月起实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和统计报表的通知
公安部
公通字[199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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