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7]132号),2008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报表统计工作,积极做好本地区或本系统内统计数据的汇总工作,并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汇总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汇总表)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等有关要求的说明》(附件2)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报送统计资料。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报送统计资料。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08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等有关要求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建设部 2007年12月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 (二)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 (三)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 (四)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五)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 (六)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 三、附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二)勘察设计证书类别与代码 (三)企业隶属关系与代码 (四)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五)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摘录)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为部门行业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与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三)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 (四)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分为:建勘设1表《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建勘设2表《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建勘设3表《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建勘设4表《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建勘设5表《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建勘设6表《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 (五)建勘设1表至5表为年度统计,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填报和报送,纸介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子文档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截止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建设部。 建勘设6表为季度统计,以电子文档一种方式报送。持有甲级和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于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截止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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