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9]107号),2009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执行修订后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报表统计工作,积极做好本地区或本系统内统计数据的汇总工作,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汇总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汇总表)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附件2)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于2010年2月28日前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报送统计资料。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报送统计资料。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希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09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宋涛 联系电话:010-58934169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9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一) 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 (二) 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 (三) 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 (四)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五) 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 (六) 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 三、附录 (一)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二) 资质证书类别与代码 (三) 企业隶属关系与代码 (四) 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五) 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摘录)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与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三)持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证书》(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以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持有勘察设计证书,并符合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规定的,可以将各子公司数据合并统一填报,也可以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各子公司分别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没有勘察设计证书的,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各子公司分别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