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澳门统计暨普查司现有组织结构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号法令规定,该司之职责包括在统计活动范围内为其人员及公共与私人机构之人员举办统计学及资料管理方面之职业培训课程。 根据上法指令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完成该等培训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应获发证书,其式样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经济协调政务司根据十月十四第61/96/M号法令第十三条第三款、四月十六日第100/96/M号训令第一条d项之规定,命令: 一、核准由统计暨普查司举办之统计学及资料管理方面专业培训课程之成绩合格书式样,该证书式样载於本批示之附件内,并成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证书式样以灰底蓝字及A4纸之尺寸印制。 三、证书由统计暨普查司司长签署,且签名须经该司所用之钢印认证。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於澳门经济协调政务司办公室 政务司 贝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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