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6/97/M号训令,许可统计暨普查司使用新标志——废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3/85/M号训令。
三月十六日第59/85/M号训令订定本地区公共部门使用徽号及标志的若干原则。 鉴於统计暨普查司现行标志由一九八五年开始使用,有必要更换另一标志,以便更适当表达该司现在及将来所开展工作的形象。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赋予的权能,命令如下: 第一条 ——1. 许可统计暨普查司使用载於本法规附件的图案作为其标志。 2.上款所指之许可,不包括仍然沿用本地区公共行政标志的印件,尤其是公函、报告书、建议书及意见书。 第二条 ——废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3/85/M号训令。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附件 底色为橙色上面的图形线为红色 统计暨普查司的字样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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