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对有关活动、推广方式以及用於推动该司活动之辅助工作,予以设计、 计划及监管。 第十一条 (行政暨财政处) 一、行政暨财政处之权限尤其为: a)确保统计暨普查司人力资源管理、会计、般文书处理、档案、财产及总 务方面之行政工作; b)透过资讯媒体对在职人员进行登记,并保持其最新资料; c)编制预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性质之本件: d)发展预算管理及监管之机制。 二、行政暨财政处设有: a)人员、般文书处理暨档案科; b)会计、财产暨总务科。 第十二条 (或有之组织形式) 一、为开展属过渡性质之特别项目,得设立项目组。 二、项目组主管负责指导及协调由项目组开展之工作。 三、项目之范围、目的、执行期限、预算备付及项目主管之报酬,均由总督统批示订定。 四、统计暨普查司亦得在其职责及权限范围内辅助项目组之工作,因其活动可影响整个公共行政当局。 第三章 统计培训 第十三条 (统计学及资料管理方面之职业培训课程) 一、统计暨普查司有权限在统计学及资料管理方面举办职业培训课程。 二、上款所指之课程得与其他实体合办,目的为使该司人员及行政当局其他机关之人员,尤其使获授权机关之人员,获得职前培训且提高职业质素。 三、完成培训课程且成綪合格者得发证书,其式样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第十四条 (内部培训课程) 统计暨普查司为其人员之学习及进修,得主动提议举办或与专门从事职业培训之其他实体合办下列课程: a)统计基础课程,该课程旨在教授在关统计工作之方法及程序之基础知识; b)统计补充课程,该课程旨在教授描述性统计之一般概念、统计操作之计划 及设计、统计协调之技术手段; c)为开展调查作准备之课程,该课程旨在向进行资料收集之人员教授执行该 等工作所需之知识,尤其有关访问技术之基础知识。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五条 (编制) 统计暨普查司之人员编制载於附於本法规之表一,而该表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制度) 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之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法例,均适用於统计暨普查司人员。 第五章 最後及过渡规定 第十七条 (人员之转入) 一、统计暨普查司之领导及主管人员,转入附於本法规且成为其其组成部分之表二所载之职位。 二、统计暨普查司编制内之其他人员,按原职级及职阶转入附於本法规之表一所载之相应职位。 三、在编制外提供服务之人员,保持其原有职务上之法律状况。 四、上数款所指之转入系根据总督以批示核准之人名名单为之,而转入除须在《政府公报》公布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五、为一切法律效力,本条所指人员以往所提供之服务时间,计入转入後之官职、职级或状况之服务时间。 第十八条 (开考) 在本法规开始生效前之开考保持有效。 第十九条 (负担) 执行本法规所产生之负担,由统计暨桓司预算内开支项目之尚存可动用资金,以及财政司为此目的而动用之其他拨款承担。 第二十条 (废止) 废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号法令第二十九条至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及二月 十九日第46/90/M号训令。 第二十一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於公布翌月之首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表一 统计暨普查司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司长 1 副司长 2 厅长 5 处长 10 组长 1 科长 2 助理 助理 6 高级技术 9 高级技术员 36 资讯 9 高级资讯技术员 8 8 资讯技术员 6 7 资讯督导员 7 6 资讯助理技术员 4 统计 - 统计技术员 37 6 对外贸易编码员 18 技术 8 技术员 3 翻译 - 翻译员 4 文案 文案 1 专业技术 7 技术辅导员 21 6 绘图员 2 5 普查暨调查员 48 5 助理技术员 37 行政 行政文员 10 工人及助理员 1 助理员 5 a) 总数 274 a) 於出缺时予以消灭之职位。 表二 统计暨普查司内由现有官职转入新组织法规所设官职之领导及主管人员 现有官职 转入之官职 司长 司长 副司长 副司长 资讯厅厅长 资料暨资讯系统厅厅长 工业、分销暨服务业统计厅厅长 服务业暨价格统计厅厅长 方法暨协调厅厅长 统计协调暨综合厅厅长 人口暨社会统计厅厅长 人口、社会暨就业统计厅厅长 行政处处长 行政暨财政处处长 对外贸易统计处处长 对外贸易统计处处长 人口暨社会统计组组长 人口暨社会统计组组长 劳工统计组组长 就业统计处处长 本地区会计组组长 本地区帐目处处长 建筑暨房屋统计组组长 工业暨建筑统计处处长 分销暨服务业统计组组长 分销暨价格统计处处长 考察组组长 资讯系统管理组组长 人员、一般文书处理暨档案科科长 人员、一般文书处理暨档案科科长 会计暨财产科科长 会计、财产暨总务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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