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内容
所有1999年8月16日起实施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包括此前已实施的、尚未或正在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均需向省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从2000年1月1日起进行。
二、申报范围
1、国内调查机构(含调查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或港澳台组织、个人以及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港澳台独资企业、港澳台控股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占主导地位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企业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港澳台组织驻内地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调查活动。上述调查活动由接受委托的国内调查机构申报。
2、境内的外资调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调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调查企业、港澳台独资调查企业、港澳台与内地合资经营调查企业、港澳台与内地合作经营调查企业所进行的任何调查活动。上述调查活动由该企业申报。
3、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港澳台控股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占主导地位的合作经营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所进行的市场调查活动。上述调查活动由该企业申报。
4、具有上述2、3款中所列调查机构性质的境内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社会调查比照2、3款内容执行。
5、国内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团体和个人接受境外或港澳台基金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进行课题研究时涉及到的社会调查活动。上述调查活动由调查机构申报。
三、受理权限
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内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报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调查范围按申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分布确定。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如果选取的调查对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申报机构与任一调查对象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则该项调查的调查范围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如果申报机构与调查过程中的所有调查对象都限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则该项调查的调查范围属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内。
四、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下列法人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要一式三份。
2、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所用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
3、调查方案一式三份,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表式、调查方式等。
4、委托调查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复印件要一式三份;如果调查机构对其产品服务实施市场调查,则不需要委托调查的书面合同。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在填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前,请认真阅读表后的填表说明。申报机构需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工整地填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并在《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2、对初次申报者,只要申请机构的申请报告中含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的全部内容,且盖有申请机构公章,《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封面可免盖申报机构公章。如果申请报告不能含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内容,或申请报告没有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3、为使调查机构了解涉外社会调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编印了《涉外社会调查管理文件汇编》,希望组织学习宣传。
4、对1999年8月16日之前已经开始的涉外社会调查以及单纯的市场调查,审批机关将采取快捷、便利的方法处理。
5、涉外社会调查管理的受理单位: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甲5号康侯商务会馆215房间;电话:68040704、68047129;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5.00,星期三下午学习;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邮编:1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