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各重点监测企业,中国船舶工行业协会,有关地方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经研究,船舶工业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继续按现行《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执行(以下简称《报表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系统)船舶工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的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二、各重点监测企业(名单见《报表制度》附录五)应按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月报制度,并及时报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请各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集团(公司)对本地区(系统)的重点监测企业信息报送联系人及联络方式进行确认,并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电子版)报我部装备工业司,抄送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三、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要继续做好全国船舶工业统计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与各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集团(公司)的联系,加强全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健全完善信息反馈机制。 四、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做好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审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国船舶工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促进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的全面实施。 五、各地方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本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联系人:陈颖涛、姚皓 联系电话:010-68205620,010-68205622 传真:010-66013708 电子邮件:ship@miit.gov.cn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联系人:邓璇玲、郑一铭 联系电话:010-59518756,010-59518753 传真:010-59518255 电子邮件:dxL@cansi.org.cn zym@cansi.org.cn 附件:《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年报 1、企业基本情况 2、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3、船舶制造生产经营情况 4、船舶修理生产经营情况 5、海洋工程装备生产经营情况 6、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情况 7、造修船基础设施 8、重点监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二)定报 1、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2、船舶制造生产经营情况 3、船舶修理生产经营情况 4、海洋工程装备生产经营情况 5、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情况 6、船舶工业生产经营情况预报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民用船舶产品目录及代码 (二)造修船基础设施目录及代码 (三)载重吨与总吨转换系数表和方法 (四)总吨与修正总吨转换系数表和方法 (五)重点监测企业名单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准确、及时了解全国船舶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有效地实施船舶行业管理,并为各级领导、政府综合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口径 1.统计范围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375) 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包括金属船舶制造(3751)、非金属船舶制造(3752)、娱乐船和运动船的建造和修理(3753)、船用配套设备制造(3754)、船舶修理及拆船(3755)、航标器材及其他浮动装置的制造(3759)。 (2)未包括在3754类的船舶配套产品制造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包括船用发动机制造(3512和3513);船用装卸机械制造(3530);船用阀门制造(3543);船用齿轮制造(3552);船用导航及其他仪器制造(4123);船钟制造(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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