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船舶工业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0]6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集团(公司),各重点监测企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有关地方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已修订完成,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将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工业统计调查范围为规模以上船舶工业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修订,船舶工业2010年年报统计范围为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011年定报及年报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船舶产品统计范围调整为100总吨及以上的钢质机动海船和3000吨及以上的钢质机动内河船。
(三)新增游艇制造生产经营情况表(工信船舶年6表、工信船舶定5表),统计范围是规模以上游艇制造企业。
(四)增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值指标(工信船舶年2表),并对海洋工程装备产品统计目录进行了调整(《报表制度》附录一)。
二、各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系统)船舶工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的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三、各重点监测企业(名单见《报表制度》附录五)应按要求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月报制度,并及时报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要继续做好全国船舶工业统计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与各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集团(公司)的联系,加强全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健全完善信息反馈机制。
五、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全国船舶工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并进一步做好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审核工作。
六、各地方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本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联系人:陈颖涛
联系电话:010-68205620
传真:010-66013708
电子邮件:ship@miit.gov.cn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联系人:邓璇玲、郑一铭
联系电话:010-59518756,010-59518753
传真:010-59518255
电子邮件:dxl@cansi.org.cn
zym@cansi.org.cn
国防科技工业局信息中心联系人:林丽、吴伟颂
联系电话:010-68912082,010-68911341
电子邮件:cicdada@costind.gov.cn
附件: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年报
1.企业基本情况
2.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3.船舶制造生产经营情况
4.船舶修理生产经营情况
5.海洋工程装备生产经营情况
6.游艇制造生产经营情况
7.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情况
8.造修船基础设施
9.重点监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二)定报
1.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2.船舶制造生产经营情况
3.船舶修理生产经营情况
4.海洋工程装备生产经营情况
5.游艇制造生产经营情况
6.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情况
7.船舶工业生产经营情况预报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民用船舶产品目录及代码
(二)造修船基础设施目录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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