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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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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非统配进口钢材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进口配额钢材管理审查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发〔1988〕27号)规定“物资部是国务院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国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负责重要物资进出口配额的审查和审批。”和国家计委、经贸部《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暂行管理办法》(计经贸〔1989〕1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地方”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部门”系指国务院各部门、总后勤部以及在国家配额计划中列名的公司和总公司。
  
  第三条 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系指:在国家统配进口钢材计划以外,用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国内外各种贷款、利用外资等外汇来源进口的钢材以及进口成套设备附属用钢材、招标工程需要进口的钢材等。不包括中央专项外汇进口的钢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第三条所述进口钢材的各地方、部门及全国性企业、企业集团。
  
  第五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制定、修改、决定执行及停止执行。
  
  第二章 审查原则
  
  第六条 物资部根据国内钢材资源平衡情况,确定需要进口的钢材品种,并随国内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进口钢材品种按下列原则审查。
  
  一、由于国内生产能力所限,在供应总量上明显不足的品种;
  
  二、由于国内技术条件所限,在质量上(包括品质要求、规格尺寸等方面)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品种;
  
  三、由于某些部门的特殊性,国内不能生产、而确需进口、数量不大的品种。
  
  第八条 严格控制国内长线钢材品种进口。对于用户提出要求进口的长线品种,物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钢厂“以产顶进”,以减少不必要的进口,保护国内钢铁工业生产,合理使用外汇。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凡属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的订货卡片,一律先经地方计委(计经委)审核,加盖“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属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的订货卡片,经其本部门主管司、局审核,加盖“主管本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或“委托经贸部审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以下统称配额方章)。
  
  第十条 地方、部门盖有“配额方章”的进口钢材订货卡片在送交外贸公司对外订货之前,必须先送物资部金属材料司或物资部指定的地方进口审查机构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物资部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一、配额使用单位提交盖有“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一式二份,按照审查后的品种、数量填写“进口钢材货单品种明细表”(附表一),并提供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名称。
  
  二、物资部出具《非统配进口钢材配额审核证》(以下称审核证)一式三联(附表二),并核销配额使用数量。
  
  1.第一联《审核证》及一份订货卡片存物资部金属材料司,以便查询;
  
  2.第二联《审核证》盖有“物资部非统配钢材进口货单审核专用章”(以下称审核专用章),同时在另一份订货卡片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及注明审核证编号、有效期;
  
  3.第三联《审核证》退地方计委(计经委)或部门主管司、局,作为已核销配额数量的回执。
  
  三、配额使用单位持第二联《审核证》及盖有“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到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运输配额手续(已统一办理运输配额的除外)。
  
  四、配额使用单位将第二联《审核证》及盖有“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送交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作为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申领进口钢材许可证的凭证。
  
  第十二条 经审查未同意进口的订货卡片,退回配额使用单位。
  
  第四章 更改
  
  第十三条 经物资部审查后,配额使用单位因订货数量或原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发生变更,可以要求更改《审核证》。同时需交回原第二联《审核证》。
  
  第十四条 更改《审核证》中的钢材品种、配额使用单位,按第三章审查程序重新办理,原第二联《审核证》由物资部收回。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地方计委(计经委)、部门主管司、局审核并加盖“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物资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各地方计委(计经委)、部门主管司、局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自有外汇进口配额钢材计划审核进口钢材订货卡片,对超配额计划的订货卡片,物资部不予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七条 经地方计委(计经委)、部门主管司、局审核、加盖“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和经物资部审查、加盖“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及《审核证》,配额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更改。
  
  第十八条 未经物资部审查并加盖“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外贸公司不得对外订货,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及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不得发放进口钢材许可证。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地方配额使用单位办理进口配额钢材审查手续,物资部受理通过邮递方式办理审查手续,并将审查后的《审核证》及订货卡片负责寄回配额使用单位。邮递方式需提交下述函件、订货卡片等资料。
  
  一、配额使用单位出具的公函。并写清楚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单位全称、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盖有“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一式二份;(略)
  
  三、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名称(要写明全称)。
  
  第二十条 邮递资料内容不全的,不予办理审查手续,原件退回。
  
  第二十一条 进口配额钢材审查期限为当年十二月十日止,过期不予办理,年度内剩余配额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 下年度进口配额钢材审查手续自国家计委正式下达预订货配额计划之日起办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已盖“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或办理的《审核证》,有效期内因故未使用,不能作为下年度重新办理《审核证》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金属材料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非统配进口钢材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进口配额钢材管理审查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发〔1988〕27号)规定“物资部是国务院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国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负责重要物资进出口配额的审查和审批。”和国家计委、经贸部《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暂行管理办法》(计经贸〔1989〕1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地方”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部门”系指国务院各部门、总后勤部以及在国家配额计划中列名的公司和总公司。
  
  第三条 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系指:在国家统配进口钢材计划以外,用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国内外各种贷款、利用外资等外汇来源进口的钢材以及进口成套设备附属用钢材、招标工程需要进口的钢材等。不包括中央专项外汇进口的钢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第三条所述进口钢材的各地方、部门及全国性企业、企业集团。
  
  第五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制定、修改、决定执行及停止执行。
  
  第二章 审查原则
  
  第六条 物资部根据国内钢材资源平衡情况,确定需要进口的钢材品种,并随国内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进口钢材品种按下列原则审查。
  
  一、由于国内生产能力所限,在供应总量上明显不足的品种;
  
  二、由于国内技术条件所限,在质量上(包括品质要求、规格尺寸等方面)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品种;
  
  三、由于某些部门的特殊性,国内不能生产、而确需进口、数量不大的品种。
  
  第八条 严格控制国内长线钢材品种进口。对于用户提出要求进口的长线品种,物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钢厂“以产顶进”,以减少不必要的进口,保护国内钢铁工业生产,合理使用外汇。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凡属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的订货卡片,一律先经地方计委(计经委)审核,加盖“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属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的订货卡片,经其本部门主管司、局审核,加盖“主管本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或“委托经贸部审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以下统称配额方章)。
  
  第十条 地方、部门盖有“配额方章”的进口钢材订货卡片在送交外贸公司对外订货之前,必须先送物资部金属材料司或物资部指定的地方进口审查机构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物资部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一、配额使用单位提交盖有“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一式二份,按照审查后的品种、数量填写“进口钢材货单品种明细表”(附表一),并提供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名称。
  
  二、物资部出具《非统配进口钢材配额审核证》(以下称审核证)一式三联(附表二),并核销配额使用数量。
  
  1.第一联《审核证》及一份订货卡片存物资部金属材料司,以便查询;
  
  2.第二联《审核证》盖有“物资部非统配钢材进口货单审核专用章”(以下称审核专用章),同时在另一份订货卡片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及注明审核证编号、有效期;
  
  3.第三联《审核证》退地方计委(计经委)或部门主管司、局,作为已核销配额数量的回执。
  
  三、配额使用单位持第二联《审核证》及盖有“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到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运输配额手续(已统一办理运输配额的除外)。
  
  四、配额使用单位将第二联《审核证》及盖有“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送交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作为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申领进口钢材许可证的凭证。
  
  第十二条 经审查未同意进口的订货卡片,退回配额使用单位。
  
  第四章 更改
  
  第十三条 经物资部审查后,配额使用单位因订货数量或原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发生变更,可以要求更改《审核证》。同时需交回原第二联《审核证》。
  
  第十四条 更改《审核证》中的钢材品种、配额使用单位,按第三章审查程序重新办理,原第二联《审核证》由物资部收回。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地方计委(计经委)、部门主管司、局审核并加盖“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物资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各地方计委(计经委)、部门主管司、局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自有外汇进口配额钢材计划审核进口钢材订货卡片,对超配额计划的订货卡片,物资部不予办理审查手续。
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审查暂行办法
物资部(已变更)
[1991]物金字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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