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八月二十日第345/77号法令第十一条、八月十七日第307/91号法令及五月二十八日第98/92号法令,以及一月二十五日第60/97号训令之规定: 又监於最近通过本地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加薪6.38%; 监於在本地区服务的军职人员的薪酬由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根据上述法例支取; 根据六月十一日第27/83/M号法令第一条之规定;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之权能,命令如下: 一、为调整在本地区服务军职人员以士姑度计算的薪酬,将汇率降值系数定为243%(百分之二百四十三)。 二、倘采用该系数而得出之增幅低於6.38%,应以此增长百分比计算。 三、本法规的规定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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