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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换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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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换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旅行社旅游换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1)1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出境会亲、探亲需兑换外汇的,除了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文件外,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邀请信件。
  
  二、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以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等值2000美元的,可以兑换2000美元外汇;无工资收入的,可一次性兑换等值2000美元外汇;未满十四岁的儿童,每人可兑换等值1000美元外汇。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出境前办理出境定居兑换外汇手续时,在规定金额内,应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
  
  (一)本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二)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居住证;
  
  (四)兑换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的,还应提供发放上述款项单位的证明文件。
  
  境内居民个人兑换外汇超过规定金额的,应持上述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兑换外汇。
  
  四、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可以每半年合并后兑换外汇,兑换外汇时,应向银行提供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以及发放上述款项的单位的证明文件。
  
  五、境内居民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出租境内房屋的合法人民币租金收入,可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出租许可证明、出租合同、完税证明申请购汇。
  
  六、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旅游,对旅游团队导游,由于境外旅游机构负责其在境外的费用,对导游只按每次实际出境游团组中个人零用费的标准供其个人零用费,团费部分不供汇。
  
  七、中资国际旅行社需向境外旅游机构退还团费时,应持申请报告(写明退团原因、原计划接待团组等)、境外机构要求退团款的通知书或文件,向银行申办相应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换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复[2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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