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对外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综发[2000]6号

发布日期:2000-1-25

执行日期:2000-1-25

生效日期:1900-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对外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外汇舆论导向,现将《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对外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对外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对外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外汇舆论导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宣传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分局对外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包括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和向当地政府及其他部门报送或提供的、供内部使用的外汇管理数据和事件信息。

  二、分局公开发布的信息需经当地主管外汇的行领导批准,发布信息的口径和频率要比照总局的有关口径和发布频率。分局发送供内部使用的信息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定,比照总局的口径划分密级和规定发送范围。

  三、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对外发布的外汇信息,分局可以按同口径、同频率对外公开使用:

  (一)本地区每日各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

  (二)中国人民银行每季第一个月公布的上季各月国家外汇储备数据。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四月公布的上年度和十月公布的本年度上半年全国外债余额、长短期外债余额、外债提款额、还款额、偿债率与债务率及债务人结构等数据。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二月上旬完成上年度出口收汇的年度考核后,通过有关媒体公布的各地区和中央进出口企业年度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名单,并按季通报中央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表一:中资企业)。省级分局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本地区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名单,并按季通报辖内《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表一:中资企业)。

  (五)本地区已经结案的外汇查处案件。

  四、分局向当地政府及其他部门提供的内部使用的外汇信息按以下原则管理:

  (一)分局汇总上报总局的本地区“银行结售汇旬报、月报”、“外汇帐户余额统计旬报、月报”的统计加工数据属机密(暂定两年),不得对外公布或在发表的文章中引用,也不得反馈给辖内金融机构。报表的内部发送范围除总局及大区行外,限定为当地政府、外经贸部门和海关,并注明“机密”字样。

  (二)分局按规定上报总局的本地区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材料如需提供当地政府参考,机密一年。

  (三)分局汇总上报总局的本地区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可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机密一年。单个机构某项交易的数据,根据申报保密原则不得对外提供。

  (四)各分局汇总上报的本地区“外债统计月报”数据属机密,报表的内部发送范围除总局及大区行外,限定为当地政府,并注明“机密”字样。

  (五)分局对总局要求上报的外汇检查计划、总结、某时期外汇检查中有关业务数据、信息、报告等材料不得对外披露。如分局要求对外披露,须请示总局确定。

  (六)各分局外汇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大案、要案以及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形成的信息、报告材料应及时报总局,由总局确定是否对外披露。

  (七)分局报送总局的外汇检查方面的统计表、查处经费和罚没款收缴情况等不得对外披露。

  五、分局对外宣传工作要积极弘扬“外汇管理立足于努力创造支持扩大对外贸易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的良好环境”的主题,以正面宣传为主,与总局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如有超口径对外宣传的,需事前征求总局有关部门意见。重大、敏感问题的对外口径需总局审定。

  六、分局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站(http://www.safe.gov.cn)上了解总局对外宣传口径。总局将不定期向分局发送对外宣传口径。

  七、分局人员个人撰写文章原则上文责自负,但涉及对外汇管理政策的评价或披露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时,应报分局领导审阅后方可公开发表。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文章中引用外汇统计数据时,必须以正式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未经公布的不得引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对外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综发[2000]6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98.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