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文 号:汇管函[2001]14号 发布日期:2001-4-19 执行日期:2001-4-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加坡、泰国两国政府第二批指定旅行社名单的通知》(旅发〔2001〕31号)(以下简称《名单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赴新加坡、泰国旅游的,境外收款旅行社必须限定在《通知》附件四及《名单通知》规定的范围之内。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加坡、泰国两国政府第二批指定旅行社名单的通知旅发〔2001〕31号 2001年3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加坡、泰国两国政府第二批指定旅行社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汇管函[200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