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边境贸易申报与核销有关事项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解决国际收支系统升级后边境贸易核销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汇发[2006]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申报与核销方面 (一)个人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暂行)》(汇发[2006]57号)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支持个人贸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外收付款业务。 (二)个人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办理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核销业务。 二、关于边贸外币现钞申报与核销方面 现钞结算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出口收汇核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现钞结算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核销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6]106号)的内容执行。 三、关于居民个人结汇限额标准方面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和汇发[200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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