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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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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的通知


  综合司、收支司、经常司、资本司、管检司、信息中心:
  
  近年来,由于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际收支顺差持续扩大,外汇储备急剧增加,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资金大量净流入对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有效性的不利影响也不断积聚。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在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资金实行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密切外汇局内部各业务部门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提升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防范并打击违法违规外汇资金流动。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建立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近期工作安排》(见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工作方案》(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研究报告》(见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尽快落实,同时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参照建立本单位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近期工作安排

  
  一、各成员部门应着手设计制定非现场监管指标和非现场检查指标,开展非现场分析监测和检查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争取在2008年上半年建立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
  
  二、由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和资本项目管理司相互配合,对外商直接投资外债、贸易融资等差异较大的数据进行核对,查找差异原因,研究确定调整和完善方案。
  
  三、由经常项目管理司牵头,资本项目管理司配合,综合司协调,对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等管理政策进行研究,确定统一的管理政策,并及时调整相关法规。
  
  四、管理检查司应结合即将出台的《外汇管理条例》,在调整和完善外汇检查内控制度工作中,单独或在相关内控制度中明确规定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标准、涉嫌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程序、非现场核查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争取与《外汇管理条例》同时施行。
  
  五、信息中心应根据相关业务需求,抓紧组织各非现场监管、检查应用系统的开发和部署工作,提升非现场监管、检查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六、管理检查司应指导各分局建立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争取年内完成。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工作方案
  
  为加强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密切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内部各业务部门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协调配合,提升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防范并打击违法违规外汇资金流动,外汇局决定建立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内部协调机制”)。
  
  一、组织机构内部协调机制由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管理检查司为内部协调机制牵头部门。内部协调机制召集人由主管外汇检查工作的外汇局领导担任,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协调机制成员。内部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管理检查司,主任由管理检查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部门选派一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一)内部协调机制主要职责
  
  促进外汇局内部外汇资金流动监管数据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促进外汇局内部各部门、各系统数据的相互核对与比对;建立健全外汇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情况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的相互比对和信息共享制度;协调外汇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日常案件移交和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与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外汇资金流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与政策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跟踪和分析制度;研究讨论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其他专题事项;指导外汇局分支机构建立相应的内部协调机制,督促外汇局分支机构按照内部协调机制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国务院人民银行和外汇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二)各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综合司负责非现场监管整体规划和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间协调工作;负责对检查处罚适用法规的解释工作;负责外汇资金流动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工作;负责对成员部门提出的完善政策法规建议进行论证并调整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内部协调机制的对外宣传工作;牵头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情况分析工作。
  
  国际收支司负责根据自身监管目标设计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管理方面的非现场监管指标;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根据监管需要提交专项检查或调查需求;将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移交管理检查司;提供非现场监管信息、非现场监管指标分析结果和监管报告;参与跨部门跨系统的数据核对与比对工作。
  
  经常项目管理司和资本项目管理司负责从真实性和合规性角度设计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指标;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根据监管需要提交专项检查或调查需求;将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移交管理检查司;配合管理检查司开展日常案件调查取证或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与调查工作;提供非现场监管信息、非现场监管指标分析结果和监管报告;参与跨部门、跨系统的数据核对与比对工作。
  
  管理检查司负责内部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针对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动情况设计非现场检查指标;负责运用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组织相关成员部门和分支局开展非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或调查;负责对各成员部门移交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或现场检查并对查实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及工作需要提出专项检查或调查需求;负责根据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案件处理情况,总结提炼异常和违规资金活动的规律和特征,并提交成员部门以供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非现场监管指标。
  
  信息中心负责在外汇局技术开发和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框架下,按照成员部门提出的需求,从相关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数据,为成员部门使用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提供技术保障支持;根据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组织外汇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检查系统开发。
  
  (三)内部协调机制办公室的职责承担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召开内部协调机制工作会议;收集、汇总成员部门的非现场监管指标;收集、汇总成员部门的专项检查或调查需求;收集、汇总、通报各成员部门异常和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工作情况,并印发内部协调机制工作简报;督办内部协调机制议定工作事项。
  
  三、会议制度内部协调机制会议采取定期召开与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或部分成员部门会议。
  
  (一)内部协调机制成员部门负责人会议由内部协调机制召集人召集,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由部分或全部成员部门提议随时召开,对内部协调机制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研究确定专项检查与调查的内容和项目。
  
  (二)内部协调机制联络员会议由内部协调机制办公室主持召开,各成员部门联络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由部分或全部成员部门提议随时召开。负责根据成员部门负责人会议决定制定专项检查或调查的具体方案,协调解决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日常案件移交和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与调查中的具体工作事项。
  
  (三)内部协调机制专题会议由内部协调机制召集人召集,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也可由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各成员部门负责人或联络员参加;也可由成员部门联络员召集其他成员部门联络员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由相关成员部门提议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外汇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总体分析和预警,对各成员部门不一致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研究讨论;对各成员部门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协调,研究讨论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其它专题事项。
  
  四、主要工作机制
  
  (一)数据信息共享
  
  各成员部门管理的系统数据均按规定向其他成员部门开放,各成员部门根据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的需要,可以按规定查询、调阅分析和使用上述数据。各成员部门的形势分析报告与有关专项报告(如:“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报告”“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报告”等)应及时提供给内部协调机制办公室与其他成员部门参阅。各成员部门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非现场监管和非现场检查指标、非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调查结果等信息均应及时通报相关成员部门。
  (二)数据核对与比对
  
  各成员部门应结合外汇局数据整合工作,对各自掌握的外汇资金流动数据进行核对与比对,查找差异较大的数据项目,并研究确定差异产生原因,需要管理检查司配合组织专项检查或调查摸清情况的,提出专项检查或调查需求。
  
  (三)非现场监管内部协调机制
  
  各成员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国际收支、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甄别,根据监管目标和已掌握的异常资金活动情况设计非现场监管指标,并按季度或不定期根据非现场监管指标对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和监测,有关指标及分析结果抄送相关成员部门参阅;各业务部门可以对相关数据及信息进行非现场核查。
  
  (四)非现场检查
  
  管理检查司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非现场监管指标,结合检查中发现的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动情况,设计制定非现场检查指标,并可选择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结售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已经出台和将要出台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单独的非现场检查,从中发现异常和违规线索,并立案检查,发现政策监管漏洞提出政策建议;也可在专项检查和调查前,针对专项检查和调查内容,根据相关非现场检查指标进行非现场检查,锁定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管理检查司应在非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相关成员部门反馈非现场检查情况,并总结提炼异常和违规外汇资金流动规律和特征,及时反馈各成员部门。
  
  (五)专项检查或调查
  
  根据外汇收支形势以及各成员部门提出的专项检查或调查需求以及非现场监管和检查结果,管理检查司应在每年初提出本年度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经内部协调机制成员部门讨论决定后,区分总局直接组织的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和各分局自行选择的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列入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计划。
  
  此外,内部协调机制成员部门负责人会议也可以研究确定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总局直接组织的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由管理检查司提出工作方案,确定检查或调查内容、期间、地区、对象选择原则、进度安排等,经内部协调机制联络员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相关分支局开展。专项检查或调查结束后,管理检查司应及时汇总检查或调查情况,并在上报外汇局领导前,通报相关成员部门;各分局自行选择的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管理检查司应及时汇总相关分局的检查或调查情况,通报相关成员部门;专项检查或调查结束后,管理检查司应总结提炼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动的规律和特征,发现政策和管理的漏洞,检验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并及时通报相关成员部门,补充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和非现场检查指标,调整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六)政策法规协调
  
  各成员部门应根据非现场监管和检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或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监管漏洞,按法规制定程序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对相关成员部门管理政策不一致的,应及时协调,研究确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法规。
  
  (七)日常案件移交
  
  各成员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或通过非现场核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应按移交程序规定向管理检查司移交。
  
  (八)日常案件的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和处罚
  
  管理检查司收到各成员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应按照《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管理检查司自行组织或责成相关分支局按《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或现场检查。经调查取证或现场检查不构成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虽构成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但因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不予处罚的,管理检查司应附情况说明,连同调查取证材料退移交成员部门;经调查取证或现场检查涉案当事人主体资格已被管理部门注销或违法主体自行注销的,属于逃逸类案件,管理检查司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规程》的规定,将涉案主体列入逃逸类名单上公开披露;经调查取证或现场检查,构成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检查司应按《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责成相关分支局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抄送移交成员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参加内部协调机制会议,认真落实内部协调机制各项工作。
  (二)非现场核查过程中,各业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的程序规定,约见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核查有关情况,或通过金融机构核查相关境内机构、个人的外汇收支、结售汇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材料说明情况。
  
  (三)现场检查由管理检查司组织开展,各业务部门原则上不能直接对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但是,国际收支司可以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的规定,组织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其它业务部门为了核对报表及数据的准确性和业务的真实性,可以按统一程序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现场核查。
  
  (四)各成员部门在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与调查中,应注意梳理和研究异常和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的渠道方式和流向,总结掌握异常和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的规律;注意查找外汇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完善外汇管理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五)各成员部门应互通信息、互相配合,注意保密,充分发挥内部协调机制的作用。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研究报告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际收支顺差持续扩大,外汇储备和外汇占款急剧增加,对我国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和执行效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了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在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资金实行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加大对违规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的查处力度。为充分发挥外汇局各业务部门的优势,提高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总局就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内部协调机制”)进行了研究。
  
  一、关于建立内部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是越来越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的迫切要求。现今世界经济经历了一个近20年的繁荣时期,但是影响经济增长的负面因素也不断积聚。近期美国次级债危机及其引发的世界汇市和股市的波动,提示我们应具有忧患意识。如果美国经济增长放缓或者停滞,美元继续走弱,而人民币继续升值的预期又进一步扩散的话,可能会导致更大规模的境外投机性资金千方百计流入境内,必须建立有效的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机制。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是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高速增长,外汇收支范围不断扩大,金融项目下其他投资,经常项目下经常转移等在国际收支中的占比大大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贸经营权企业、外汇指定银行等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大幅增加。随着境内金融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化,金融创新产品的种类和规模不断增加,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导致外汇资金流动的方式和渠道更加多样,变化更难预料。外汇资金流动涉及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领域也比以往更广泛,机构和个人,境内和境外,居民和非居民,银行和企业织成了一个庞大且复杂的外汇资金流动体系。异常或违规外汇资金流动也较以往更加复杂、多样和隐蔽,如何发现并跟踪异常和违规外汇资金,及时洞悉外汇资金流动的动向并迅速做出反应,成为外汇管理部门面对的重要挑战。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是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推进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经常项目已经自由兑换,资本项目管制也不断放宽,外汇管理方式正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由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转变,行政管理职能逐渐弱化。外汇指定银行被赋予越来越多的真实性审核职责,但不可否认,银行严格履责与其追求经济效益的经营目标存在一定的矛盾,制度设计上不能排除银行因迫于竞争压力,默许客户以编造或拼凑的凭证应付真实性审核,甚或违规办理外汇业务的情况。“表面真实性下的实际不真实”越来越多地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因此,必须加强外汇管理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职能。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是规范行政执法的必然选择。应对发展变化的形势,为实施流出流入均衡管理,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调整变动频繁,客观上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在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各个方面分工更为明确、更为规范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较高的规范性要求。如果外汇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执法权、处罚权,不仅会带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甚至还会导致相关行政行为失效;而如果外汇管理部门畏首畏尾、施展不开拳脚,外汇管理职能也得不到有效地发挥。通过内部协调机制对局内各部门涉及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共享、政策协调、案件移交、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反馈等制定明确可行的制度,将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障依法行政。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是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的当务之急。
  根据不同监管职能的需要,外汇局各业务部门分别建立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账户管理、结售汇统计、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外债统计监测等信息系统。各业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还掌握了大量自身管理职责范畴内的相关外汇业务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外汇检查部门通过专项检查和调查也掌握了不少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动的线索和信息。为了更好地满足对外汇资金流动的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需要,应建立外汇局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通过内部协调机制,加强外汇局内各部门的数据与信息的交流,提升各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外汇局内各部门交流与协作的实践,为内部协调机制积累了经验。一方面,总局管理检查司和分局外汇检查部门开展了新形势下改进外汇检查工作的战略课题研究,重点对外汇检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新形势下外汇检查工作的定位,改进外汇检查工作方法,促进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技术手段的利用提高外汇检查针对性和效率,以及检查和调研相结合服务于外汇管理中心工作等进行了研究。管理检查司组织相关分局外汇检查部门结合实践编写了《外汇业务检查方法指引》,重点对如何利用各种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并指导现场检查的经验进行了总结。
  
  管理检查司制定年度外汇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专项检查和专项调查项目时,已经建立了与各业务管理部门充分沟通,交流情况并吸收各业务管理部门外汇检查的需求后,再确定专项检查和专项调查的项目报外汇局领导批准的机制;专项检查和专项调查过程中,外汇检查部门也在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吸收各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并通过对非现场监管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发现违规和异常线索,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重点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检查中,外汇检查部门不仅查处外汇违规行为,还注重通过外汇检查手段了解有关外汇政策执行效果的第一手情况,并提出完善管理的政策建议。另一方面,总局各业务司和分局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也注意探索研究非现场监管和分析的科学手段和方法,并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各业务司在政策制定和完善过程中,也注意吸收外汇检查部门所发现的情况和提出的政策建议。此外,信息中心在提供技术支持、完善有关信息系统、丰富数据查询分析功能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二、内部协调机制的主要工作机制
  
  内部协调机制是为了解决外汇局内部跨部门、跨业务、跨系统的配合与协调问题,形成对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合力,因此,主要工作机制包括:信息数据共享、数据核对与比对、政策法规协调,以及监管和检查协调配合。
  
  (一)数据信息共享
  
  外汇局各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掌握了大量的统计和监管的数据与信息,这些数据与信息既是业务部门进一步做好日常监管的基础,也是提升外汇检查针对性与有效性的基础。然而目前上述数据与信息大多保存在相应信息系统内或各业务部门内部,并供各部门单独使用,在局内部门间的交流和共享并不充分。因此,为了发挥内部协调机制的作用,必须在数据整合的同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各成员部门管理的系统数据均应向其他成员部门开放,各成员部门根据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的需要,可以按规定查询、调阅、分析和使用上述数据。各成员部门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非现场监管和非现场检查指标、非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调查结果以及形势分析报告等信息均应及时通报相关成员部门。
  
  (二)数据核对与比对
  
  外汇局已经建立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账户管理、结售汇统计、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外债统计监测等多个信息系统,虽然各业务部门通过上述信息系统以及日常监管,掌握了大量的统计和监管数据,但由于统计口径、采集渠道的不同,一些业务或者项目在不同部门、不同系统的统计数据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到对客观情况的准确判断和对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决策。所以内部协调机制的另一职责是组织各成员部门对各自掌握的外汇资金流动的数据进行核对与比对,查找差异较大的数据项目,并研究确定差异产生原因,为准确分析判断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政策法规协调
  
  目前外汇局内部设置按照国际收支项目分类设置经常项目管理司和资本项目管理司,分别对经常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在现行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区分管理的体制下,首先要求分清外汇资金流动的属性是经常项下还是资本项下,再按相应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但在实际中,一些外汇资金流动往往既涉及经常项目又涉及资本项目,难以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和区分,导致在外汇资金流动监管的结合点上,相关部门的政策有的存在重叠并相互冲突,有的又不能有效衔接。因此内部协调机制必须建立政策法规协调机制,对相关成员部门管理政策不一致的,及时协调研究并调整相关政策法规。
  (四)监管和检查协调
  
  目前实际工作中,各业务部门往往根据管理需要,直接进入金融机构、企业现场或面见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等严格意义上属于现场检查范畴的工作,甚至出现了短期内外汇局不同部门多次进入同一金融机构或企业现场的情况,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此已有一定的反映。在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出台后,将赋予外汇管理更多的检查权力,对外汇行政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升监管合力,内部协调机制通过监管和检查协调机制对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调查,以及案件移交各环节的衔接和协调进行了规范。各业务部门设计制定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管,有关指标及分析结果应送相关成员部门参阅。管理检查司根据各业务部门非现场监管指标,结合检查中发现的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动情况,设计制定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各成员部门。管理检查司根据形势需要以及成员部门提出的需求提出专项检查或调查项目,经内部协调机制成员部门讨论决定后,分别由总局直接组织或由各分局自行选择开展,管理检查司应及时汇总检查或调查情况,以及发现的政策监管漏洞和提出的政策建议,通报相关成员部门。各成员部门在日常管理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应按规定向管理检查司移交;管检司按规定程序审核、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和处罚,处罚情况抄送移交成员部门。管理检查司应总结提炼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动的规律和特征,及时反馈各成员部门,以供完善政策法规和非现场监管指标。
  
  三、内部协调机制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组织架构
  
  内部协调机制由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管理检查司为内部协调机制牵头部门。内部协调机制召集人由主管外汇检查工作的外汇局领导担任,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协调机制成员。内部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检查司,办公室主任由管理检查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部门选派一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联络员。内部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的不同,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召开成员部门负责人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
  
  (二)内部协调机制的主要工作职责
  
  局内各部门管理职责已由三定方案等较为明确地划分,内部协调机制主要是协调和规范跨部门跨业务跨系统的部门间管理结合点的监管合作。根据这一原则,制定内部协调机制主要工作职责为:促进外汇局内部外汇资金流动监管数据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促进外汇局内部各部门、各系统数据的相互核对与比对;建立健全外汇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情况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的相互比对和信息共享制度;协调外汇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日常案件移交和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与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外汇资金流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与政策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跟踪和分析制度;研究讨论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其它专题事项;指导外汇局分支机构建立相应的内部协调机制,督促外汇局分支机构按照内部协调机制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国务院人民银行和外汇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各成员部门的工作职责
  
  在不改变局内各部门三定方案确定职责的基础上,就内部协调机制项下各成员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综合司主要负责内部协调机制整体规划和对外宣传工作,牵头政策法规协调与完善、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情况分析等工作。各业务司主要负责在各自监管领域内的数据信息交换与共享数据核对与比对政策法规协调设立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管、提出专项检查或调查需求、案件移交等工作。管理检查司主要负责内部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设立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调查、移交案件的审核接收、现场检查、案件处罚、总结提炼异常和违规资金活动的规律和特征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内部协调机制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非现场核查方式的说明
  
  各业务部门可以对相关数据及信息进行非现场核查。为了顺利达到非现场核查目的,内部协调机制赋予了非现场核查可以采取约见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核查有关情况,或通过金融机构核查相关境内机构、个人的外汇收支、结售汇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材料说明情况三种手段的权利。上述三种手段属于新《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外汇检查手段,属于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范畴。因此,为了防范执法风险,各业务部门采取上述三种手段开展非现场核查时,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规定进行。
  (五)现场检查权力的说明
  
  现场检查是外汇检查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对现场检查规定的要求高、限制严;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外汇检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管理检查司结合政策法规的要求和外汇检查的实践经验,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的有关规范现场检查内控制度。为了保证依法合规开展现场检查,避免出现行政执法瑕疵,影响证据效力,甚至被提起行政诉讼,现场检查原则由管理检查司组织开展,各业务部门原则上不能直接对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有关程序、手段、内容与效力等必须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和《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等政策法规与外汇检查内控制度的要求。但是,国际收支司可以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的规定,组织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
  
  (六)立案标准的说明
  
  目前,《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等外汇检查内控制度中已经规定了外汇违规案件立案标准和案件移交程序,但上述标准和程序只在外汇检查部门内部执行,外汇业务部门和外汇检查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案件立案标准及案件移交程序。各业务部门按照自己规定或理解,对发现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移交或自行处置。从业务部门报告或调研文章所引用的行为看,有的已经明确构成了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件,但业务部门却未向外汇检查部门办理案件移交,使得相关外汇违规行为逃脱了惩处,影响了外汇管理成效;有时业务部门尚未对相关违规线索作出必要的核查、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就将大批量的违规线索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一步检查后却发现,真正构成外汇违规案件可以实施处罚的却很少,导致了外汇检查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外汇检查工作的整体成效。因此,为了提升对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成效,从制度上规范管理,内部协调机制下应该设立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标准和案件移交程序。业务部门发现的符合立案标准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应按案件移交程序规定办理移交。
  
  四、内部协调机制近期工作安排
  
  由于客观形势的紧迫性,尽快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很有必要。但是内部协调机制是个大的系统性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调整与规范的许多环节与范畴一直属于外汇管理的难点,必须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能逐步完善。因此,近期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成员部门应着手设计制定非现场监管指标和非现场检查指标,开展非现场分析监测和检查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争取在2008年上半年建立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
  
  (二)由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和资本项目管理司相互配合,对外商直接投资、外债、贸易融资等差异较大的数据进行核对,查找差异原因,研究确定调整和完善方案。
  
  (三)由经常项目管理司牵头,资本项目管理司配合,综合司协调,对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等管理政策进行研究,确定统一的管理政策,并及时调整相关法规。
  
  (四)管理检查司应结合即将出台的《外汇管理条例》,在调整和完善外汇检查内控制度工作中,单独或在相关内控制度中明确规定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标准、涉嫌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程序、非现场核查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争取与《外汇管理条例》同时施行。
  
  (五)信息中心应根据相关业务需求,抓紧组织相关非现场监管检查应用系统的开发和部署工作,提升非现场监管、检查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六)管理检查司应指导各分局建立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争取年内完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的通知


  综合司、收支司、经常司、资本司、管检司、信息中心:
  
  近年来,由于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际收支顺差持续扩大,外汇储备急剧增加,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同时,资金大量净流入对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有效性的不利影响也不断积聚。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在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资金实行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密切外汇局内部各业务部门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提升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防范并打击违法违规外汇资金流动。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建立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近期工作安排》(见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工作方案》(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研究报告》(见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尽快落实,同时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参照建立本单位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近期工作安排

  
  一、各成员部门应着手设计制定非现场监管指标和非现场检查指标,开展非现场分析监测和检查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争取在2008年上半年建立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
  
  二、由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和资本项目管理司相互配合,对外商直接投资外债、贸易融资等差异较大的数据进行核对,查找差异原因,研究确定调整和完善方案。
  
  三、由经常项目管理司牵头,资本项目管理司配合,综合司协调,对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等管理政策进行研究,确定统一的管理政策,并及时调整相关法规。
  
  四、管理检查司应结合即将出台的《外汇管理条例》,在调整和完善外汇检查内控制度工作中,单独或在相关内控制度中明确规定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标准、涉嫌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程序、非现场核查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争取与《外汇管理条例》同时施行。
  
  五、信息中心应根据相关业务需求,抓紧组织各非现场监管、检查应用系统的开发和部署工作,提升非现场监管、检查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六、管理检查司应指导各分局建立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争取年内完成。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工作方案
  
  为加强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密切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内部各业务部门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协调配合,提升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防范并打击违法违规外汇资金流动,外汇局决定建立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内部协调机制”)。
  
  一、组织机构内部协调机制由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管理检查司为内部协调机制牵头部门。内部协调机制召集人由主管外汇检查工作的外汇局领导担任,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协调机制成员。内部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管理检查司,主任由管理检查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部门选派一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一)内部协调机制主要职责
  
  促进外汇局内部外汇资金流动监管数据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促进外汇局内部各部门、各系统数据的相互核对与比对;建立健全外汇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情况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的相互比对和信息共享制度;协调外汇资金流动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检查、日常案件移交和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与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外汇资金流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与政策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跟踪和分析制度;研究讨论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其他专题事项;指导外汇局分支机构建立相应的内部协调机制,督促外汇局分支机构按照内部协调机制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国务院人民银行和外汇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异常与违规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内部协调机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综发[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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