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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教育部部属单位出口创汇结汇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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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教育部部属单位出口创汇结汇办法的规定


((80)教供字034号、(80)汇综字第698号)



  进出口管理委员会80进出口管委综字第14号文《关于教育部出口创汇留成问题的复函》中规定,自一九八○年起三年内,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和生产单位出口创汇的收入包括非贸易创汇收入全部留给教育部掌握使用。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委托各地外贸专业公司代销、代进、代运。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现就外汇开户和结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创汇范围:
  1.通过贸易途径,出口各院校自己研制、生产的产品和部属生产单位生产的教学仪器、标本、模型等产品。
  2.非贸易性质的创汇,如派人出国讲学、举办海外函授、接待自费来华留学、承接专业翻译、计算机软件加工、技术及广告服务等,以及通过非贸易途径经批准的出口科技专刊、“技术机密”和书刊、资料、教学影片、录音带、录像带、具有学术价值的化石、标本、文物的复制品及图片等。

  二、部属单位的创汇收入,均应向当地中国银行办理结汇,由银行按牌价付给人民币,并开给结汇证明。银行将贸易出口的外汇收入列入“出口收汇”统计项目,非贸易收汇列入“非贸易收入--其他收入”统计项目。创汇单位也要按照贸易和非贸易创汇,分别统计登录。

  三、各创汇单位应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创汇项目及外汇收入列表(表式附后)汇总(贸易收汇和非贸易收汇要折成美元,分别小计),请当地中国银行核对并盖章后.报教育部进出口办公室一式四份。

  四、教育部按季度将所属各单位报来的外汇收入数字,汇总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拨给留成外汇额度,并在中国银行营业部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教育部委托教育部仪器设备公司办理外汇额度收支结算的具体业务。部属各单位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分成比例、应分得的外汇额度,由教育部仪器设备公司分户立帐,与各单位进行内部结算。

  五、各直属单位按比例分得的外汇额度,除少量可用于扩大出口创汇业务的需要,主要用于购置教学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元器件、试剂、材料和图书、资料等。

  六、部属各单位使用外汇额度,应编制年度用汇计划,报请教育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部仪器设备公司统一办理进口并向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支取外汇的手续。

  七、附去教育部部属单位名单,供办理业务参考。以后单位如有增减,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以上规定自今年第一季度起实行。

  附件:1.教育部部属单位名单(略)
  2.结汇金额汇总表式(略)

  一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教育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教育部部属单位出口创汇结汇办法的规定
教育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80]教供字034号、[80]汇综字第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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