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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徐汇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8-17 执行日期:1999-8-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徐家汇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徐家汇地区的正常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徐家汇地区,是指徐家汇及以徐家汇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的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所。 前款所指的道路包括漕溪北路(徐家汇至中山西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至宛平路)、天钥桥路(徐家汇至南丹东路)、衡山路(徐家汇至宛平路)、华山路(徐家汇至广元路)、虹桥路(徐家汇至宜山路)。 第三条 凡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徐家汇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具体负责徐家汇地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管委办下设徐家汇地区监察队,由徐家汇街道监察队和公安(交警)、工商、路政中队等执法部门的派出人员组成,接受管委办的行政领导。 徐家汇地区监察队按照"编制不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联合执法"的原则开展执法,负责对徐家汇地区内违反市容环境、绿化和道路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对执法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徐家汇地区监察队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徐家汇地区治安队负责对徐家汇地区内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徐家汇地区内的治安、交通、绿化、市容环境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公共秩序。地区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 (二)扰乱车站、商场、剧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其他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徐家汇地区治安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社会管理秩序。徐家汇地区内禁止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喷水设施、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二)倒卖文艺演出入场券或者其他票证; (三)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徐家汇地区治安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自觉维护地区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畅通。徐家汇地区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三)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四)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或徐家汇地区监察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 区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通道、地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徐家汇地区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偷盗、挪动、损毁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徐家汇地区监察队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徐家汇地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旁或者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的; (二)在树旁或者绿地内堆放杂物的; (三)借树搭棚的; (四)折损花卉、树木或者践踏绿地、花坛的; (五)擅自砍树或迁移树木的; (六)任意借用、占路绿地或在绿地挖坑取土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徐家汇地区监察队依据《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其中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或者其它损害园林设施的行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按照所造成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第十条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徐家汇地区的环境卫生,保护地区内的环境整洁。徐家汇地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扔动物尸体的,处以10元罚款; (二)随便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车辆在行驶中,流漏或者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的,按污损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徐家汇地区监察队依据《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的市容美观、环境和谐。徐家汇地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批准设置的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等未保持整洁、完好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随地躺卧、露宿; (五)乞讨、拾荒; (六)在喷水设施中洗澡; (七)杂耍卖艺、兜售物品; (八)吊挂、晾晒物品; (九)进行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 (十)其他有碍市容的行为或者现象。 对于违反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徐家汇地区监察队依据《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徐家汇地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徐家汇地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八)、(九)、(十)项规定的,由徐家汇地区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中违反第(一)项规定,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其通讯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依据《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在徐家汇地区从事下列活动,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外还应当征得徐家汇地区管委办的同意: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二)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其他影响地区管理秩序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徐家汇地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徐家汇地区监察队的执法以简易执法为主,必须按照各部门执法的法定程序,不得简化和互相套用。 徐家汇地区监察队的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监察队代理,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参加复议和诉讼。 第十四条 徐家汇地区监察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由负责查处该项违法行为部门的人员负责实施,其他部门队员应予配合。负责查处部门的队员不在场时,可将违法行为人带至队部,通知查处部门的队员前来查处。 第十五条 对超出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案件,徐家汇地区监察队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予配合。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徐家汇地区监察队监察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徐家汇地区监察队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徐家汇地区监察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汇区人民政府 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徐汇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