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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徐汇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8-1 执行日期:2003-8-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奖励在徐汇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本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徐光启科技奖章,包括徐光启科技奖章荣誉奖、徐光启科技奖章金奖、徐光启科技奖章银奖。 第三条 徐光启科技奖章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贯彻徐汇区"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尊重知识和人才的方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四条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徐光启奖章的评审组织、管理及日常工作。 区政府设立徐光启科技奖章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审并审定评审结果;为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奖励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区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组成,具体人选由区科委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 凡是在徐汇区内从事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并为徐汇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六条 徐光启科技奖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生活和工作在徐汇区并取得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格的; (二)获得国际上重要的科技奖励、国家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上海市科技一等奖等各类科技奖项的;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其成果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经科技奖励委员会认定的。 第七条 徐光启科技奖章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徐光启科技奖章金奖不超过10名,徐光启科技奖章银奖不超过20名,徐光启科技奖章荣誉奖名额由科委视情况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徐光启科技奖章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 (三)在本区工作的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教授级职称的科技专家联名; (四)区科委授予推荐权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区科委的规定推荐徐光启科技奖章候选人;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同一科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奖项的评审。 第十一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 区科委根据申报情况及申报标准进行核对,并提交给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区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区科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或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作出决议。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徐光启科技奖章获得者由区政府颁发奖章和证书,并辅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徐光启科技奖章的物质奖励由区政府规定,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以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科技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徐光启科技奖章的,由区科委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其它奖励。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徐光启科技奖章的,由区科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徐光启科技奖章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区政府1998年12月21日发布的《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徐光启奖章和徐光启科技荣誉奖章的决定》(徐府发[1998]30号)和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徐光启科技奖章和徐光启科技荣誉奖章评选和颁布发的实施细则》(徐府发[2001]13号)同时废止。 徐汇区人民政府 徐光启科技奖章奖励办法 徐汇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