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修正「外币收兑处设置及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央外柒字第0910064565号

发布日期:2002-12-30

执行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2005-3-4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银行台央外柒字第091006456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据中央银行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外币收兑处设置之核准及废止核准等管理事项,中央银行得委托台湾银行办理。

未经中央银行指定办理外汇业务之银行、观光旅馆、旅行社、百货公司等行业,以及其它从事国外来台旅客服务之机关团体或位处偏远地区之旅馆、商店,如其业务有收兑外币之需要者,得向台湾银行申请设置外币收兑处。

外币收兑处得派驻人员于国家风景管理处办理外币收兑业务。

第3条 外币收兑处执照由台湾银行发给之,其收兑单证、表报及其它有关手续,除本办法规定者外,应依台湾银行之规定办理之。

第4条 外币收兑处收兑外币之汇率,应参照指定银行买卖外币价格办理,并将美元汇率于营业场所揭示之。

第5条 外币收兑处收兑之外币,结售予指定银行时,应依中央银行所订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6条 外币收兑处应于每季终了次月十五日前,向台湾银行列报该季收兑金额;台湾银行汇总后,于当月底前,列表报中央银行外汇局。

第7条 外币收兑处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台湾银行得予废止核准:

一、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情节重大者。

二、持续三年无收兑业务者。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修正「外币收兑处设置及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台湾当局
台央外柒字第910064565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徐光启科技奖章奖励办法   下一条: 携带及寄送金银外币及新台币出入境限制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28.125